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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爾斯-布朗森
老唤 (发表日期:2024-10-01 02:27:21 阅读人次:3873 回复数:2)
查爾斯-布朗森
如果要問:“你最喜歡的電影演員是誰?”,也許我會猶豫,但估計最後還是會說:“查爾斯-布朗森(Charles Bronson,1921年11月3日—2003年8月30日)。我一直記不得他的忌日,覺得他還活著,實際上距他去世已經過去二十多年了。這大概就是人們常說的“有些人死了卻還活著”吧。
如果問:“喜歡他的原因是什麼?”還真不好回答。如果只是單說美感體驗,我會說:“爽”,也就是“過癮”。看他的電影會上癮,大概和吸毒差不多吧。據說他曾获美国1976年金球獎“全球最受欢迎的艺人”稱號,看來和我感受類似的人還真不少。我很好奇:那些貪官污吏地痞流氓會不會也喜歡看他的電影呢?他們看了之後會有什麼樣的感受呢?也許他們沒時間或沒興趣看電影;也許他們像我一樣,不認為自己是地痞流氓。或者也許,這個調查結果正是為了說明:表現地痞流氓的電影不少,實際上地痞流氓並沒有電影裡表現的那麼多?
布朗森長得可稱不上帥氣,一臉飽經風霜的褶子,一點兒也沒有我們選美標準的那種“英俊”。也許正是這一臉飽經風霜的褶子才給人以信任感吧。從他那裡你幾乎學不到什麼“理論”,因為他本來就話不多,更談不上和你講道理。他的風格可以用“簡單粗暴”來概括,不動聲色拔出槍就把對方給崩了。這又使我覺得美國真是個法外之地,事情能就這麼完了嗎?
按照我們的觀點,被他崩了的人裡大概得有一半兒罪不致死,什麼偷車賊呀搶劫犯,包括地痞流氓,也有比較嚴重的,例如強姦犯,甚至殺人犯、黑幫份子。按照我們的法律意識,遇到這類人首先要“報警”,要相信“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但是他卻好像沒什麼法律意識,先崩了再說。他要是生活在中國那還了得?先不說那些流氓團伙、黑惡勢力,就連城管、警察也將死傷無數。要是照他那樣再追究下去,那些人背後的保護傘、那些貪官污吏也肯定會被“殃及池魚”。幸虧在我國私藏槍支屬於重罪。我想,布朗森如果生活在中國,恐怕很難成為名演員,因為沒有適合於他的角色,撐死了混上個反面角色,還得是二三流的。
他好像有他自己的法律觀念,和主流不大一樣。這個法律觀念又基於他敏銳的善惡觀。李小龍也嫉惡如仇,但布朗森和他不一樣:李小龍一看就知道他有兩下子,飾演的也多是英雄;但是布朗森看上去和平頭百姓沒什麼區別,他也不想當什麼英雄,他殺了人就趕緊溜,消失得無影無蹤。或許我們可以把他稱作“無名英雄”吧,令人想起毛主席說的“群眾是真正的英雄”。這大概就是美國所需要的那種道德觀念:一種人人應該具有的道德觀念吧。
當然,這裡說的布朗森是指他扮演的角色,而且是那些留給觀眾印象最深刻的角色。有人把楊佳比作布朗森。但還是不一樣。楊佳是因為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才去“討說法”,但是布朗森會為了別人去冒險。在中國這叫“管閒事兒”。一般情況下,對方會理直氣壯地說:“跟你有什麼關係!?”或者“關你屁事!”讓你一時啞口無言。這在中國很正常,連法官都持有這樣的觀點。如果你看到有人跌倒在路上,不假思索上去就攙扶,那麻煩可就大了⋯⋯說不定還得破財免災。打起官司來,法官會問:“不是你撞的,你為什麼要去扶?”在中國,自私是像空氣一樣的存在,是生存的手段,也是思維方式。統治者如此,老百姓也如此,加害者如此,受害者也一樣,互為表裏,相輔相成。
還有,楊佳有點兒不問青紅皂白。雖說“警察裡沒什麼好東西”,但不能說沒有為了混口飯吃的安分守己的“螺絲釘”。固然這顆螺絲釘也得擰在一架機器上,但是他確實遵紀守法,或者說還沒混到可以不遵紀守法的層次。“寧可錯殺一千,絕不放過一個”還是有點兒過。布朗森卻不同,他基本上做到了不會錯殺一個。這需要即時判斷的天份和窮追不捨的努力。也許,在我們看來,布朗森的某些行為超越了“正當防衛”,和楊佳一樣屬於“防衛過當”。越是這種場合越要講求“人人平等”,壞人也是人,同樣享有“天賦人權”。類似的例子很多,比如以色列也屬於“防衛過當”,哈瑪斯不就綁架了一些人質麼?真主黨不就扔了幾顆飛彈麼?至於把他們打得落花流水趕盡殺絕嗎?烏克蘭也是,俄羅斯不就佔領了你的一些領土麼?⋯⋯至少,聯合國的官僚就持有這種觀點。想想也是,世界上如果沒有了對立的雙方,聯合國的官僚們吃什麼?在我國,法律上雖有“正當防衛”這一說,但是鮮有成功的案例。城管打你,警察在一邊兒看熱鬧;但是你打城管試試,馬上就把你抓起來。我建議乾脆從法律條文中刪去“正當防衛”這一項,因為容易在群眾中造成誤解。這一項完全是受了西方的影響,十分不利於黨的領導。“官逼民反”怎麼辦?何必掛羊頭賣狗肉呢?明說了,就賣狗肉,看看誰敢不買?我敢保證:中國人照吃不誤。
大概是上座率高吧,布朗森之後,布朗森風格的明星紛紛湧現,各顯其能,最傑出的有傑森-斯坦森,幾乎紅遍全世界。這還了得,這不是教唆遵紀守法的中國觀眾學壞嗎?
回复[1]:
布朗森/續
老唤
(2024-11-15 14:47:54)
前文提到了布朗森和楊佳的“防衛過當”問題,當然,這兩者程度有所不同。現在來說一說樊維秋。
樊維秋是誰?據說就是2024年11月11日“珠海撞人事件”的肇事者。
可以斷定,老樊是預謀犯罪。因為62歲基本上已經過了激情犯罪的年齡。而且事先準備了事後“畏罪自殺”的刀具。還有,他是“闖閘強行進入”珠海體育中心的。能夠用越野車一口氣撞死35人(外加許多傷者)而沒踩煞車,說明了目的性很強。根據橫七豎八的死者的著裝,可以推測她們屬於“徒步隊”的成員。
“徒步隊”,俗稱“暴走團”,是“廣場舞”的升級版。可以猜想,老樊或許曾經在公路上遭到過這些大媽們帶來的困擾。或許因為與他離婚的那位大媽也正是跳廣場舞的年齡⋯⋯但是這些不是主因。據官方說主要原因是“樊某對其離婚後財產分割的判決結果不滿”。就地理位置而言,法院與體育中心只隔一條馬路,據說公檢法家屬小區就在附近。晚上七點多,也正是暴走團的活動時間。這些都說明不是“偶發事件”,而且預謀已久。
如果大功率音響所播放的革命歌曲沒有蓋過馬達的轟鳴聲,也許更多的大媽還可以逃避厄運,但是沒有如果。比起楊佳直面公檢法,老樊卻面對了公檢法的家屬,顯然又遜色一籌。而且他的計畫中自己構想的成分可能佔比更多。據說老樊已經“無業”,失去了財產的保障基本上等於失去了活下去的希望。如果根據弗洛伊德的理論,在這種情況下“死本能”必然戰勝“生本能”。對外的“死本能”是毀滅一切的衝動,對內的“死本能”則是自殺。老樊兩者都占了,連楊佳的“討個說法”都免去了。還可以推測的是,他一定希望把事情搞大,以鳴不平的方式擴大影響,“伸張正義”。
我們只能猜想,因為已經很難找到有關事件的信息了。能夠猜到的是,如此兇惡的事件意味著普遍存在的社會矛盾。普遍到什麼程度?也無據可查。網上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該話題內容未予顯示。”為了撇清關係,習主席立即作出了指示:“依法嚴懲兇手”。很顯然,這裡的“兇手”指的是直接兇手,不包括間接兇手,乃至社會矛盾的始作俑者。在製造矛盾和解決矛盾方面,中國有中國的特色。一旦矛盾爆發,可以立即得以平息,而被消滅的一方一定是鳴不平的一方。至於矛盾因何而發生,那是不許詰問的。“一輛自行車引發的血案”如此,“離婚引發的血案”也一定如此。既然樊某被不點名地指定為兇手,那麼法官一定可以高枕無憂了,何況更加間接的社會矛盾的始作俑者⋯⋯
習主席還指示說:“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风险源头防控⋯⋯”據說珠海廣場舞等群體行為已被禁止,因此我很耽心,“舉一反三”會不會殃及“鍋莊舞”呢?⋯⋯老人本應受到尊重,但是我國的發展趨勢是,有些老人變得更加不要臉,而另一些老人變得不要命了。不要臉的遇上了不要命的,難免不發生血案。由於“治標不治本”,類似的病症肯定還會復發,而且會層出不窮,愈演愈烈,信不信由你。不過可以安心,在強大的消防隊面前,星星之火是不會燎原的。還可以肯定的是,暴走團雖然暫時被當做了出氣筒,但是有習主席撐腰,一定還會改版升級,愈戰愈勇。被撞死的大媽只能說是運氣不佳。這也是我始終擁護習主席的原因。
回复[2]:
布朗森/續之注
老唤
(2024-11-15 21:48:29)
由於我黨不喜歡由大家說出事實,反而造成了各種“事實”不斷湧現。據說暴走團表面上是個社交團體,實際上還是個“性交團體”。為了掩飾道德上的缺陷,於是才大放革命歌曲,大喊革命口號,用來“裝屄”。據說樊某的前妻和她婚外情的對象就是相識於同一個暴走團,還產生了愛情。又據說她倆也在此次車禍中雙雙斃命。正是因為這個婚外情的對象是公檢法的退休人員,樊某的前妻才得到了關照,因此樊某也才覺得判決有貓膩⋯⋯聽起來邏輯上沒什麼問題,但是好像又是一個“故事”。
這使我想起了我在上海時認識的一個福建姑娘,她恐怕是第一批經商的弄潮兒,做起事情來干巴利索脆,因此還得到了地方政府的特別關照。後來據說是因為挪用了公款,被關了幾年。她出獄後正趕上我回國,我們又見了一面。我發現她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哪怕你問她一個最簡單的事情,她都會猶豫一會兒。開始我以為她精神上出現了問題,後來才知道,這是她在獄中養成的毛病:一定要找到一個“得體”的,滴水不漏的回答才肯開口,免得惹事生非。哪怕說的不是事實。像不像我們的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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