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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战争赔偿谁蒙其惠
林锡星 (发表日期:2006-05-13 14:44:18 阅读人次:1203 回复数:0)
日本在二战中和二战后,分别进行了军事上的“南征”和经济上的“南进”,而联结这两者的,居然是“缩水”且“变味”的战争赔偿。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日本在二战初期闯进的东南亚区域,大致存在三类国家,一是马来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这三个英、荷、美的殖民地,当局向日军投降后,当地人的主流是反抗日本侵略的,尤其有很多华侨在日军管制过程中惨遭屠杀;二是法属印度支那,由于法国1940年6月向纳粹德国投降,法国在东方的殖民军被迫与日本侵略军合作,共同镇压当地的反抗;三是像泰国这样的亲法西斯半独立国家,以及本国有大批热血青年在泰国境内接受日军训练的缅甸,他们的精英人群倾向于配合日本远征军,反对英法,排斥华侨。
鉴于上述不同的对日立场,东南亚各国在战争赔偿问题上亦不统一,使得日本从容逃脱应得的制裁,反而以战争赔偿融合经济援助的形式得以重返东南亚。
东南亚各国在战争赔偿上“降低要价”还因为,以1951年美英等国放弃对日索赔为开端,二战的很多受害国汲取了一战后对德索赔过度的教训,也陆陆续续放弃了对日索赔要求,其中就包括中国、苏联、波兰、捷克斯洛伐克、荷兰、澳大利亚和印度。而战后才相继独立的东南亚国家在既有的先例面前,固然不断地逼迫日本作出让步,尤其以对日索赔作为同日本订立双边和约的前提,然而这一默契却被缅甸率先打破了。
前英属殖民地缅甸在日本占领中期宣布“独立”后,由缅甸人巴莫博士组织了傀儡政府。盟军针对驻缅日军发起反击战之后,原本联日反英的昂山将军阵前倒戈。日本战败后,昂山声称1943年宣布的缅甸独立有效,英国政府也承认了昂山政权。由于缅甸独立客观上有日本的功劳,所以缅甸在旧金山对日讲和会议上,对日本持同情的态度。在菲律宾等国对日本提出巨额赔款要求时,缅甸代表坚决反对,指出应该在日本的赔偿能力范围内索取赔偿。缅甸只提出了2亿美元的赔偿,并且还反对美军在日保留驻军。
1954年签订的《日缅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和《日缅和约》规定:日本每年平均以价值72亿日元,相当于2000万美元的日本人民的劳务和日本产品,以10年为期,提供给缅甸联邦作为赔偿;另有相当于上述赔偿数额的1/4用作日缅的经济合作。此外,条约还给缅甸在日后追加索赔数额留了一道“后门”,规定“日本在最后解决对其他一切要求赔偿的国家的赔偿数额时,其最后解决的结果要按照可能负担赔偿总额的日本经济力量,同意公正、平等相待地再次考虑缅甸联邦的要求”。果然,1959年以后,缅甸再次将赔偿问题提出来,经过多次谈判,到1963年初,双方终于达成协议:日本对缅甸提供1.4亿美元无偿经济合作和3000万美元一般货款,缅方保证今后不再提出赔偿问题。
日缅就赔偿达成的最初协议是战后日本与东南亚国家达成的第一个关于战争赔偿问题的协议,它对日本来讲意义深远:除了为解决赔偿问题提供了一种基本模式,促进了日本与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国赔偿问题的解决外,它还扩大了《旧金山和约》规定的劳务赔偿的范围,增加了产品赔偿特别是生产资料的赔偿,便利了日本产品打入东南亚市场。关于这一点,就连在战后长期参与赔偿问题的日本前驻联合国大使中川融都曾坦言,“把战争赔偿与经济援助结合起来,从结果上看,对我国扩大贸易发挥了作用。”
中国社科院日本问题专家朱凤岚学者指出,战争赔偿本来应当是发动战争的战败国对遭受战争侵害的国家及国民所进行的带有赎罪行为的情感补偿,但日本政府却巧妙地利用当时复杂而特殊的国际环境,将理应由政府主导的赔偿问题转化为投资的敲门砖,并将谈判大权委托给日本财经界。在战争赔偿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支付的不是现金,而是赠送机器设备或劳务,即由日本政府向民间企业支付相当于赔偿额的日元,再由民间企业向赔偿接受国提供商品和劳务。由此,不仅有利于日本企业向东南亚国家出口商品(尤其是成套设备),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带动了企业对该地区的直接投资。比如,对缅甸的赔偿谈判就是由与吉田茂等政要交往过从的日本工营总裁久保田丰一手操纵的。日本工营是以水利建设为主的企业,久保田多次向日本政府建议,“水库建设可唤起日本的设备出口”。所以就不难看到,在日本战后赔偿案件中,水库建设的比重总是不同寻常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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