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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还有明天》的幸存者自述
夏雨 (发表日期:2015-05-30 14:13:33 阅读人次:2980 回复数:9)
今天网上看到了《如果还有明天》比较完整的原始素材。贴于此,做个纪念。
这篇自述与我当时看到的口吻已平缓了许多,一些细节也省略掉了。
岁月如水,冲淡了历史,冲淡了人的记忆。我们唯一的方法,用笔,才能把它永久地保存下来。
幸存者自述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DAxNjc4Ng==&mid=205957850&idx=1&sn=d5997a83efbc7d09a9d2c06fdddae37c&scene=2&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rd
(有图有真相)
回复[1]:
红叶
(2015-06-04 08:20:20)
真有如此残忍的历史
毛骨悚然……
谢夏雨
回复[2]:
小木樨花
(2015-06-04 11:21:10)
已经看不到了
回复[3]:
夏雨
(2015-06-04 15:10:34)
谢谢红叶阅读,又一次让我感到写这类题材的意义。
回敬
小花,真地没有了。
呵呵老太太口述历史也成了大忌,还谈什么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这个不怕那个不怕啊。
心怯嘴巴硬。
回复[4]:
邓星
(2015-06-04 15:28:50)
我前天在手机上看了一点,没看完。现在看不见了。
回复[5]:
夏雨
(2015-06-04 16:10:13)
谢谢邓星阅读。呵呵,以后接受教训,凡有保存意义的先把它搬过来。
你的《粽子》读了,蛮好,娓娓而谈,沉稳自如。
回复[6]:
邓星
(2015-06-04 16:27:58)
就是。没想到这里也会有这样的事。谢谢你读粽子,哈哈
回复[7]:
《如果还有明天》小说背景
夏雨
(2016-01-31 13:34:58)
有些资料不保存下来,哪一天就会被删掉。像上面的幸存者自述就是这样。所以,我就把它搬过来,帖在自家的园子里。
“陶东风:文革大屠杀的反思” 2016-01-30
“文革”大屠杀研究现在还处在资料搜集整理、还原历史真相阶段,理论上的深入反思才刚刚开始,非常不系统。 这是一个太大的问题,本文无力展开,本文主要依据谭合成的《血的神话——公元1967年湖南道县文革大屠杀纪实》,就目前想到几个问题作简单的提示。
1、“文革”时期的权力结构分析
首先应该从政治学、社会学角度对“文革”时期的特殊权力结构、社会动员结构进行深入分析。文革时期正常的权力结构、官僚机构、法律秩序等都受到极大冲击,各级地方政府的党、政一把手大权旁落,人民武装部、“三结合领导小组”等非常态机构的权力常常凌驾于党委、政府和法院之上。 [3] 中央是毛泽东专权,但是地方权力明显分散,呈现去中心化特点。同时,权力的去中心化导致派系林立也决定了文革时期的权力结构是非常奇特的。权力的去中心化直接导致文革大屠杀的地方差异:有些地方杀人,有些地方不杀, [4] 有些杀得多,有些杀得少,有些公开地杀,有些隐秘地杀,有些干部支持杀人,有些干部反对杀人,等等。这是正常权力结构和社会秩序状态下不可能发生的情况。
比如大兴县的屠杀开始于1966年8月26日大兴县公安系统传达公安部长谢富治的讲话。但这个讲话并没有明确规定怎么杀人和杀多少人,也没有在不同的地方政府得到同样的执行。有证据表明,北京市、市政府的有些领导并不支持杀人。同时,制止杀人的命令也是由县委这个权力机关作出的。
在社会动员方面,既有证据表明中央文革和毛泽东的一些讲话、活动鼓励了暴力和杀人行为,或者导致杀人升级(比如毛泽东8.18接见红卫兵并说“要武”后,北京杀人现象明显增加)。但又没有证据证明毛泽东曾经直接下令杀人,更没有部署如何杀人。且毛泽东本人不同时期的讲话也常常明显不一致(比如一会儿倡导“军队支左”“文攻武卫”,一会儿又说“要文斗不要武斗”)。另有大量证据表明,被当作圣旨的毛泽东语录,比如“凡是反动的东西,你不打他就不倒”,“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做文章……”等,是很多地方打人杀人的理论依据。但怎么“打”,打到什么程度,什么叫打“倒”,却各有各的理解。批斗是“打”,拳打脚踢是“打”,打人致死也是“打”。打倒在地上是“倒”,彻底打死也是“倒”。
所以,我尽管同意这样的观点:“文革”屠杀并不是民间暴动,而是带有体制性、官方性和“合法性”的屠杀行为;但又必须补充:这种屠杀带有明显的随意性、地区差异性,其体制化、官方化的方式、程度,与希特勒、斯大林的大屠杀都是非常不同的。对此的深入研究不可能绕过文革特殊的权力结构和社会动员方式。我在文中提出了“有组织无纪律”的说法,但这只是一个开头。
2、“文革”时期的群众心理
这属于心理和文化研究范畴,它要分析的是:文革时期大屠杀参与者的心理和人性特征,它与极权主义体制、极权主义意识形态的关系如何?与传统文化、国民性关系又如何?带有什么样的中国特色?
可以肯定的是,大屠杀现象和人的某些深层心理、人性中的某些平时无法发觉、常处于无意识层面的阴暗面密切相关。本文通过很多例子表明,大屠杀与人的施虐心理相关:通过施虐获得快感,通过杀人折磨人寻欢取乐,满足无意识的嗜血冲动。但对人性的心理分析必须辅以对极权主义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分析:什么样的制度和意识形态、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放任乃至鼓励人性之恶?它们之间的关系到底是如何的?
除了施害者外,旁观者、受害者的很多行为也值得进行深入的心理分析。比如本文提到的旁观者的看热闹心理,对死亡的麻木。在受害者方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他们的懦弱、沉默和顺从。绝大多数被杀者面对的那么明显的暴力屠杀行为,却选择了羔羊一般的顺从而不是反抗。这是“文革”大屠杀中一个普遍存在、但又未得到深入分析乃至完全没有被关注的现象。
对此的可能解释是:1、那些被杀的“四类分子”“五类分子”“阶级敌人”,同样接受了将他们非人化的意识形态,也认为自己不是人,而是罪该万死、死有余辜的“阶级敌人”,是“不齿于人类的臭狗屎”。换言之,他们和杀人者具有同样的思想观念。但这种解释恐怕过高地估计了意识形态的洗脑效果。很多资料可以证明:不管是施害者还是受害者,其实都并不怎么理解所谓“阶级斗争”理论,更不要说马克思主义学说了。2、他们受到几千年专制文化的影响,早就成为顺民了,逆来顺受惯了。或者,解放后的历次运动早就培养了他们的奴性,剥夺了他们的主体性,他们见惯了阶级斗争的残酷场景,习以为常了。这个说法似乎更有说服力,但是需要以大量资料为基础进一步论证。
阿伦特在《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一文中也涉及到这个问题。她认为,之所以会发生600万犹太人被屠杀事件,原因之一,就是整个犹太社会对于这种骇人听闻的屠杀保持着一种沉默,而未有勇气去反抗。从这个角度看,受害者也应对屠杀负一定责任。对于恶的容忍,实际上也是一种平庸之恶。这种平庸之恶的泛滥,会让恶越演越烈。这样,阿伦特不光指出了大屠杀中施害者一方的责任,同时也谈及了被害者一方的责任。
可想而知,阿伦特的这个观点对正处于巨大痛苦之中的犹太人而言是不能接受的,他们认为这是向死难者亲属伤口上撒盐(这是阿伦特的《耶路撒冷的埃希曼》在当时激起整个犹太社会愤怒的主要因素,虽然阿伦特自己也是犹太人和受害者)。我们认真思考文革受害者的顺从和懦弱,绝非放过施害者而将责任转给受害者,而是为了更好更深入地揭开文革大屠杀之谜。
3、法学难题:文革施害者的个人责任
湖南道县、北京大兴以及其他地方的文革大屠杀,都面临的一个同样的或类似的问题,那就是归责的困难。 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是:文革结束后,对文革大屠杀参与者的惩罚都是比较轻的,或者干脆就没有追责。比如大兴县大辛庄公社大屠杀的组织者有所谓“九人小组”,其主谋高福兴、胡德福文革结束后被关几年就放了,而“九人小组”里的其他人不但没受处分,还继续当干部。
量刑与执法的这种模糊性并不能简单归结为办案者的无能或渎职,它其实反映了文革打人或杀人现象的复杂性:一方面,打人或杀人有“上面”的怂恿和鼓动,有意识形态、“最高指示”的撑腰;但另一方面,无论是“上面”还是“最高指示”,都没有或极少明确下达打人、更不要说杀人的指令(因此也有人以此为由拒绝杀人)。在这样的情况下,打不打、杀不杀就有了极大的选择性和随机性。个人并非完全无可选择。这种情况下个人到底要不要负责,要负多大的责?这是一个法学研究的难题。
阿伦特在《耶路撒冷的艾希曼》《独裁统治下的个人责任》等论著作涉及了这个问题。艾希曼是个恶名昭彰的纳粹罪犯,被称为“死刑执行者”。 但在审判中,他坚持认为他的一切行为都只是“执行命令”,艾希曼与他所杀之人素昧平生,并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没有个人的杀人动机。由此阿伦特讨论了两个问题:第一,艾希曼杀人的原因与其说是异于常人的变态心理,不如说是常人都难以避免的平庸:没有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不加质疑地执行上级命令并以终于职守进行自我辩护,就是缺乏独立思考、没有独立判断的结果。第二,艾希曼的个人责任问题。有人认为,艾希曼既然只是在体制安排下按照上级指令杀人,那么只要这种制度不改,将谁放到那个位置上都会执行杀人的命令(这就是所谓“齿轮理论”:制度就像机器,而个人不过是齿轮)。艾希曼所犯的罪,并非个人的罪,而是制度之罪、“主义”之罪。
这两个问题都和文革大屠杀相关。先看“平庸恶”。《血的神话》的作者写到:一次偶然的机会,他采访到了一个叫周有光(当时是祥霖铺区岑江渡公社赤坝塘大队的贫协主席)的杀人凶手。这个人初看上去根本不像杀人凶手,他“神情委琐,身材瘦小,一身脏兮兮皱巴巴的衣裳,毫无生气的脸上透着病态的焦黄,小眼睛怯生生地望着我们。你做梦也不会想到,这样的人会杀人,甚至能杀人,更不用说还曾威风凛凛地掌管生杀大权!他那绝非伪装的朴实憨厚,你会以为是那种只会被人杀的人。” 这样一个平庸之人杀人的直接原因,就是盲目听从上级指示。
再看第二个问题。有些为“文革”时期的施害者所做的辩护,或者是施害者自己的自我辩护,常常也是基于与艾希曼相同的理由。这些人也和艾希曼一样,不认为自己有罪或有太大的罪,主要理由也是:我只是贯彻“上面的指示”而已。比如道县祥霖铺区著名的杀人魔王、副区长苑礼甫,在三天内突击杀 500多人,文革后被判13年。苑礼甫对采访他的谭合成说:“我当时所讲的话,都不过是把他们(指县里的领导)讲的重复一遍而已。再说当时,我请示这个,请示那个,没一个人说杀不得人,没一个人出面制止。都说要支持贫下中农的革命行动,四类分子可以杀一、两个 ……我一个区武装部长怎么负得起那么大的责任呢?”“文化大革命中,我被打了,又关了,现在又说我是故意杀人罪,又要坐牢 ……我认为道县杀人的事,我有责任,但绝对不是主要责任。”
这里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在一个全民疯狂的年代,当统治者、制度以及整个社会环境、大众舆论都在作恶或鼓励作恶时,一个具体的跟风者、打人乃至杀人者,是否也有罪?这个具体的个人能否躲在“集体罪行”“体制罪行”的背后不受惩罚?或者通过“历史潮流”“大势所趋”等借口为自己开脱?
阿伦特在著名的《独裁统治下的个人责任》一文中指出:所谓“集体犯罪”(“所有人都有罪”)等于说没有一个人有罪。从刑事犯罪角度说,受到法庭审判的不是体制、不是所谓的“历史潮流”“德国民族”或某种“主义”,而是一个个具体的、有名有姓的人。有罪或无辜只有应用到个体身上才有意义。阿伦特认为,那种以“集体犯罪”来为具体的犯罪者开脱,“那种对集体责任的自发承认,当然是对那些确实犯了罪的人的一次粉饰”,“哪里所有人都有罪,哪里就没有人有罪。你只要将德国人置换成基督徒或者整个人类,就会看到这个概念的荒谬性。因为这样一来,甚至连德国人也不再是有罪的了:除了集体罪责这个概念,我们根本不可能指名道姓地指出哪个人是有罪的。” 这个观点对于那些为具体的文革杀人者的辩护也是合适的:如果以文革的罪是全民族乃至全人类的最来为个人开脱,那么,所有针对具体犯罪者的审判都是不可能的。
当年的耶路撒冷法庭出色地完成了对艾希曼的审判,就因为它让所有人明白:在一桩巨大的历史性集体罪行中,个人并非没有责任。在法庭上,“受到审判的不是系统、潮流或原罪,而是像你我一样有血有肉的人们。”“法官告诉大家,在法庭受审的不是体系、历史或历史潮流,不是各种主义,例如反犹主义,而是一个人。如果被告恰好是一个职员,他被控告就正是因为职员仍然是一个人”。
当然,这里的前提是:被追责的个体必须有起码的选择可能性。也就是说,当我们对某个打了或打死了自己老师的学生进行谴责和归罪时,前提必须是他/她有最低程度的选择可能性(比如他可以不打或可以不往死里打)。那么,在“文革”大屠杀中,到底有多少人是属于完全没有选择权而“选择”了被迫服从?他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做另外的选择?显然,文革时期的杀人者,至少是他们中的大多数,并不是完全没有选择。比如刚才提到的苑礼甫。他在三天内突击杀 500多人,这个数字绝不是“上级”对他下的死命令,而是他自己的“借题发挥”。我们还可以通过对比来说明当时的基层干部其实是有很大选择余地的。
第一个对比的例子——仙子脚区是道县杀人最少的区,一个原因是地处偏僻,另一个原因是:(1967年)8月 24日,该区“抓促小组”负责人、区公安特派员蒋正田“翻遍了所有的马列和毛主席的书,没有查到一处写着可以随便杀人”。因此对杀人很消极。后来营江“前指”两次打来电话督促杀人,蒋正田都没有往下贯彻。蒋正田的“右倾思想”使得道县领导郑有志等人非常义愤:“这个东西离阶级敌人只有三寸远了!”为了“挽救”他,帮助他把坐歪了的屁股端正过来,郑有志请示上级同意后,缴了蒋正田的枪。
回复[8]:
续上
夏雨
(2016-01-31 13:35:36)
第二个对比的例子——《血的神话》写到:寿雁区牛路口公社党委书记唐仁汉文革一开始就“靠边站”了,不过公社干部开会还是喊他参加。在一次公社干部会议上,他听到公社武装部长提议杀“四类分子”,立即站出来明确表态:“刚才刘部长的讲法是错误的,要作废。”由于他极力反对,其他公社干部也不好意思再讲杀人的事,使得这一次部署杀人未能实现。该公社 23个大队中有两个大队的大队干部与唐仁义有相同的看法,因此这两个大队没有杀人。
第三个对比的例子——原道县农业局局长秦庭良,当时作为“走资派”下放到久佳公社建设大队搞“双抢”。杀人风开始后,这个大队的支部书记和民兵营长两次召开会议,讨论杀人问题,而且已经确定了名单准备第二天动手。秦庭良得消息以后,冒着“站在阶级敌人一边”的危险,跑去找这两名基层干部进言:“杀人的事无论如何干不得,自古道,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毛主席教导我们,人头不是韭菜,随便割不得。现在这些情况,迟早有一天要追究的。他们要杀,叫他们自己来杀,我们万万乱来不得!”支书和民兵营长一听,觉得讲得有理,就改变主意,把人放了。结果这个大队在文革杀人事件中没有杀人。
第四个对比的例子——在“红联”前线指挥部所在地营江公社,有一个叫正岗头的村庄,当时叫和平大队,全大队有 9户地富,加上其它分子及子女共20余人,文革杀人事件中没有一个被杀,成了名符其实的“和平大队”。文革时任党支书的蒋良忠在回答自己为什么反对杀人的时候这样说:“那是一口风咧!喊起要杀的,上头一喊,下头就充积极,放肆杀。那些年刮‘五风’也是这样刮起来的,饿死多少人!我到营江开了会回来以后,他们问我,我们大队怎么搞?我想,杀一头猪还要批张条子,杀一个人哪有那么简单。土改时杀人简单也没有简单成这个样子,还有个土改法,上头还要发个文。自古以来,杀人总得要见官,要批准,还要有人监斩,犯到哪一条办到哪一条,怎么能在我们这里乱了规矩呢?那些谣起要杀人的,都是充积极,想升官,我不想升官,也没得官运,我懒杀得。既然上头都瘫痪了,我们也跟着瘫痪算了。贫农代表蒋忠尚也支持我的意见,他跟我讲,别的大队要杀,让他们杀,我们不充这个积极,我们不杀!”
可见,不杀人同样也有充足的理由。这更证明文革杀人现象的混乱、无纪律现象的严重性,以及偶然因素的作用之巨大,也说明了基层干部的选择余地之大。如果没有这些敢于抗上的干部,可能就会有更多的冤死鬼。问题是他们为什么会抵制杀人?他们的文化水平、他们接受的教育,应该和别的干部没有两样。比较可能的理由是:别的干部其实也并不认为四类分子五类分子非杀不可,但为了私人的目的(比如入党、提干等),而故意积极表现。在这个意义上说,他们与其说是被胁迫,不如说是被诱惑。
当然,我们也不能由此得出结论:文革杀人完全是下面个别人的自作主张。因为整体而言,道县杀人不但是上面鼓吹和部署的,就是停止杀人也是如此。一位因反对杀人而付出沉重代价的道县当地干部对《血的神话》的作者说:“为什么 47军进驻之前,道县杀人风愈演愈烈,进驻以后很快就平息了呢?难道 47军个个都是三头六臂,我们县里的干部都是草包饭桶?难道进驻之前,群众的法纪观念薄弱,进驻后马上就加强了?难道进驻之前,大家的思想被‘四人帮’给搞乱了,进驻以后马上就拨乱反正了?难道进驻之前,公检法瘫痪了,进驻后马上就康复了?难道进驻之前,阶级斗争形式非常严重,进驻后马上就安定团结了?这其实原因简单得很,道县杀人根子不在下面,而在上面,47军一进驻,县里这帮人,还有区社这帮人,害怕了,把手收了回去,他们一收手,杀人风自然就平息了。”
诸如此类的复杂情况表明:在分析文革杀人原因,特别是其中体制性因素和个人因素的比重大小时,应该兼顾各个方面,而不要得出片面的结论。
4、伦理学的难题:极权体制下的良知
即使坚持个人责任论的阿伦特也同时承认:在极权社会,由于公共生活被彻底毒化,因此,任何人只要参与了“公共生活”,都必然以某种方式卷入“合法化了”的犯罪行为中,只有那些完全从公共生活中隐退出来、从而拒绝任何政治活动的人,才能避免这种牵连(在“文革”这样的人有但很少)。当整个国家陷入体制性犯罪的时候,国家权力下达的大多数“合法”命令都是犯罪性质的。在希特勒统治时期的极权国家,犯罪行为合法化,成为惯例,而拒绝犯罪或非犯罪的行为,倒是非法的,成为特例(“文革”时期的情况与此极为类似)。同时,由于极权时期的道德规范和标准是颠倒的,因此坚持所谓道德规范和标准的人恰恰最容易犯罪。
那么,那些虽然没有反抗大屠杀,但从未与极权当局合作、拒绝进入公共生活的少数人,是如何做到这点的?那些留在极权制度内“坚持己任”的人,又是什么促使他们这样做的?
关于这个问题,阿伦特的回答是:这些未参与者,仅仅是因为坚持自己的独立判断而拒绝参与,正是独立判断使他们能够拒绝使用一套现成的价值评判标准(比如“阶级敌人”“五类分子”“反革命分子”不是人而是“臭虫”“垃圾”“病菌”)。这种独立判断的能力就是阿伦特说的思考和判断能力(或者叫良知):思考就是自己和自己的对话。在犯了某种罪行之后,“我”在何种程度上还可以与作为罪犯的“我自己”共处?这也就是苏格拉底说的“宁可承受不义,也不可以行不义”。
回复[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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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雨
(2022-09-30 21:21:28)
本人旧小说《如果还有明天》的原始资料,特意摘下存档。
93人遭活埋最小不足1歲:文革時期的黃瓜沖屠殺
https://history.creaders.net/2022/09/29/big5/2530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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