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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

陈希我 (发表日期:2009-12-26 11:02:04 阅读人次:2025 回复数: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法工委:

  
我是作家陈希我。欣闻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拟对《保密法》进行修改,作为被“有关部门”滥用《保密法》践踏了著作权的受害者,请允许我把我的遭遇向你们反映,或许对修改保密法具有借鉴意义。

  
2006年,我将我在《人民文学》、《收获》、《花城》、《天涯》等文学刊物发表的中短篇小说,合成集子,以《冒犯书》为名交人民文学出版社,2007年1月,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了该书。之后,台湾宝瓶文化事业有限公司也在2007年出版了《冒犯书》。2007年6月,我到邮局领取台湾宝瓶公司寄给我的12本《冒犯书》样书时,却被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告知其属于“禁止进境印刷品”,不能领取。2008年2月15日,我接到福州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称“拟对上述1 2本《冒犯书》予以没收”。在大陆发表和出版获得好评的作品,为什么会是“禁止进境印刷品”而没收?我遂要求听证。在2008年4月7日的听证会上,我询问《冒犯书》为何被定为“禁止进境印刷品”?福州海关回答是“有关部门”确认的。我请求查阅该“监管函”,却被告知“监管函”属于“国家秘密”,只能海关内部掌握,不能让我查阅。我不知道一部纯文学作品会涉及什么“国家机密”?“监管函”为什么会成为“国家秘密”?(可调阅《听证笔录》)于是,2008年10月8日,我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令人不解的是,“国家机密”这种说辞在法院再次出现。(可调阅二级法院的《庭审笔录》)首先是福州中院以“本案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公开审理,把关心此案的文学界、新闻界拒之法庭之外。在庭审时,我仍然问海关我的《冒犯书》为何被定为“禁止进境印刷品”?海关仍说是“国家机密,不能向你公开!”我问是谁鉴定《冒犯书》禁止进境?回答是:“有关部门”,什么部门?仍然回答是“国家机密”,不能告诉你。当我要求查阅作为证据的“有关部门”所作的鉴定结论,也被法官拒绝,称该证据属于“国家秘密”,你无权知道。在我一再要求下,法官用极快速度念了一遍鉴定内容:该书是由10个互不相连的短篇小说组成的小说集,主题讲的都是人性恶的一面,颇为消极。作者通过一个个故事,讲述人的欲望如何的贪婪、内心如何的丑陋,行为是如何的卑鄙。书中大部分作品充斥着非理性的爱的描述,极力表现“渴望被冒犯,渴望受虐”的变态情景,该书的社会影响力极为消极,性爱描写宣扬了淫秽行为,没有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易诱发未成年人仿效甚至犯罪。

  
原来这就是“国家机密”!所谓“主题讲的都是人性恶的一面,颇为消极”,我想问,写人性恶也可以成为被禁的理由吗?波德莱尔还把作品冠名为《恶之花》。如果写人性恶就是“消极”,那么中国文学史上最消极的作家就是鲁迅了,如果我的罪名成立,我建议先把鲁迅给禁掉。又,“书中大部分作品充斥着非理性爱情的描述”,请问什么是“理性爱情”?所谓“感情用事”,就说明感情往往是非理性的,爱情属于感情一部分,自然属于非理性的范畴。还有,“没有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冒犯书》中的篇目,绝大部分获过文学奖项,怎样才算有文学价值?作品是否具备“文学价值”,是听文学界评论家的,以及听人民文学出版社、《收获》、《花城》、《天涯》等权威文学刊物的评价,还是听躲在“国家机密”的保护伞下对文学创作规律毫无理解、毫无专业知识的人信口雌黄?然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以“国家机密”为由,判我败诉。我上诉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是以“国家机密”为由判我败诉,我败诉得稀里糊涂。

  
于是我有理由质问这个国家机密制度——

  
一,《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证据进行质证,质证的逻辑前提是要先看到证据。当《行政处罚法》遭遇《保密法》,在《保密法》面前,《行政处罚法》是否成了一纸空文?

  
二,即使是“国家机密”,是否也有个涉密范围、密级、保密期限等界定?我曾在两审法庭上提出疑问,但法官们都不予答复。

  
三,一项文件、一个数据是不是保密由谁说了算?是应该经过法定的程序,还是由权力机关信口雌黄?甚至这机构还不露脸,只是以“有关部门”出现。这样,是否会造成权力机构的暗箱执法?各级政府是否会以保密为借口,拒绝公开政府各种信息?这样的《保密法》是否会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精神背道而驰,防碍政府政务公开的承诺和落实?

  
四,当公民对“保密”的判定持有异议,是否可以提出质疑?虽然《保密法》规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无相应确定密级的,应当及时拟定密级,并在拟定密级后的十日内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确定密级,但这里可以提出确认申请的只是“机关”、“单位”,而非公民个人。仅有行政机关才可以请示、申请确认密级,这是不公平的。这样是否会导致让确认密级的外部行政行为演变成内部行政行为?

  
根据新华社报道,美国每年生产秘密文件10万件,而中国,则高达数百万件。这种定密随意,乃至解密不及时,已经让“保密”成了既可怕又可笑的词汇。这种随意定密的做法,已经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在政府承诺公民享有知情权、政府具有信息公开的义务的情况下,政府要定密,就应当负有举证责任,要定为“国家机密”,就必须证明是基于国家利益的需要,而不是政府自己的需要,甚至是一些人个人的需要。

  
我写信给你们,是希望改变这个法律。我等待着你们的答复。

  
公民: 陈希我

  
2009年7月26日

  




 回复[1]: 顶起来 五花马 (2010-01-02 16:19:41)  
 
  

 回复[2]:  lulu5345 (2011-03-01 08:01:01)  
 
   在中国的小民。乐了!!你这个大作家遇到的事可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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