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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起诉!

陈希我 (发表日期:2008-10-12 09:25:58 阅读人次:4910 回复数:31)

  

  
《冒犯书》事件,终于到了必须对簿公堂的地步了。昨天将起诉书送进了中院。这是迫不得已的,因为海关不跟我平等对话,我只能寻求在法庭上有个平等对话的机会。

  
已经一年又24天了,这个事件已经拖得太长。2007年6月20日,我接到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通知,说有邮品领取,让我去一趟。我去时被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台湾宝瓶文化出版的我的《冒犯书》样书属于“禁止进境印刷品”,不能领取,需要等待海关的书面决定。等到半年左右的2007年12月24日,才接到《扣留凭单》,称将《冒犯书》扣押。之后,2008年2月15日,我又接到《行政处罚告知单》,称《冒犯书》为“禁止进境印刷品”,“予以没收”。我提出听证申请,于是2008年4月7日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上,我举出大量的事实和理由,指出海关拟没收《冒犯书》样书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全国几十家媒体及台湾和国外媒体都予以了关注。在这种情况下,2008年6月11日,海关向我送达了《福州海关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告知单〉的通知》,称:“我关于2008年2月15日制发的福关缉告字[200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告知单》现予以撤销”。虽然只寥寥40多字,没有说明任何事实和理由,但毕竟撤销了处罚决定。《新京报》等媒体还做了报道。岂料2008年7月14日,海关又下达了福关邮字[2008]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责令退回决定书》:“现责令你(原告)在2008年8月7日前将12本《冒犯书》退回(台湾宝瓶文化事业有限公司)。”

  
为什么?难道这就是公权力?

  
也许他们已经觉得对我很宽宏大量了。也许并不是对我宽宏大量,而是对忌惮舆论。假如不是,他们早就更加粗暴行事了。中国人历来怕官,怕打官司,对官,草民只有听从的份,没有质疑、辩解的份;面对冤屈,只能忍气吞声。好在现在还某种程度上能够寻求媒体舆论的支持。有意思的是,当今中国的许多事件,最后都是在媒体的推动之下,在公众的舆论之下才获得公正解决的。那么公权力到底是干什么用的?一个法制社会,公权力到底应该是怎样的?是有了舆论监督一个样,没有舆论监督又是另一个样?即便是有舆论监督,也仍然要竭力保住面子,死不改悔自己的错误,煞费苦心,玩弄花招,哪怕损害其社会公信力,也要顽固到底?此其一。

  
其二,福关邮字[2008]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责令退回决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仍然是之前《行政处罚告知单》中的条款:《冒犯书》为“禁止进境印刷品”。在针对这个《行政处罚告知单》的听证会上,本人早就提出质疑,让海关指出《冒犯书》违法的具体事实,是什么原因被禁?不料海关却回答:这是秘密,这是规定。不告诉违法事实,就进行处罚,这哪里是执法?文明社会有这样执法的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一条法律,宪法、治安法、刑法、出版法,允许海关制定这样的只能由自己掌握的秘密规定?倒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证据进行质证,质证的逻辑前提是要先看到证据,海关这种“秘密执法”,是知法犯法。当时我就予以了质疑,但这次《责令退回决定书》仍然不对我的质疑有所反应,仍然以违法来执法,也许是对这种做法已经习以为常了,或者是因为有什么势力在后面支撑着,比如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的什么部?于是只要政治正确,就可以胡作非为?可以错而再错,无所顾忌?

  
其三,也许正因为如此,海关扣留《冒犯书》竟达1年又24天之久。如此漫长的执法,其法律程序依据何在?他们并不担心被质疑,也许从来没有遇到过如此质疑。

  
其四,也许正因为如此,海关竟然可以不懂装懂,对文学作品上下其手。你们有什么资格审查文学作品?你们对文学懂得多少?你们读得懂我的作品?我写的字你们认得全吗?你们会说,不是你们审查的。如果不是你们审查的,那么又是谁审查的?什么机构?这个机构是什么样的机构?它有没有审查文学作品的资质?请向我出示。当我向他们提出这些疑问时,仍然得不到答复,请求查阅“监管函”,也被告知是内部“秘密”。如此“暗箱操作”,分明是要不顾一切置你于死地,不能不令人心寒。好在现在不是还讲“依法治国”吗?那么我要试试是法大,还是权力大?我起诉!

  


  
附1:《行政诉讼起诉状》(略)

  
附2:旧文:

  
从来如此,就是对的吗?

  
去年6月底,我从菲律宾回来,脑子里还残留着马尼拉湾的落日。我曾写过《马尼拉落日》。据说那个国家是贫困的,为贫所困,但是我看到他们精神上未必为贫所困,看看满大街坐着躺着玩乐着的菲律宾人,他们物质上很贫困,但是他们精神上是富翁。这是我们这个有着“民以食为天”的古训,乃至受过唯物主义人生观洗礼的民族所不能理解的。他们甚至无家可归,但是他们自由。这似乎又于我们心有戚戚。但我又确实想过好生活,所谓好生活,就是“小康”。我是带着矛盾,身心疲惫回到中国来的。

  
一回来,就瞧见书桌上放着一封信。一看是海关信封,就有一种不详的预感。果然,我被告知,我的《冒犯书》被查扣了。《冒犯书》在2007年初,曾在国内经过处理,出版了简体版。台湾方面从网上得知消息,联系我出繁体版,毫无障碍地出了。问题就出在这有毫无障碍上--无障碍出版的《冒犯书》,被认定为“禁止进境印刷品”。

  
其实障碍也可以分为肉身和精神的。劳累,就是肉身的障碍,特别是跟执法部门扳手腕;但是一个写作者,写作成果被剥夺,又是一种障碍,精神的障碍。作为一个视写作为生命的人,这个障碍是很难排除的。何况美可以让人“见祖杀祖,见佛杀佛”。就抗争了。记得那是一个很热的下午,我说到口干舌燥,从写作意图,到文学规律,从古到今,从中到外。但没有用。这时候肉身的障碍又占了上风,我提出,让我仅拿走其中一本书,作为纪念,其他我可以放弃。但仍然被拒绝。于是又争。最后他们说,交海关总署定夺。

  
这一定夺就是整半年。无数的电话,无数的催问。其间我几度颓唐,又几度亢奋。亢奋是因为我看到了法律。《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这些都是在文学期刊上发表过的,有的还得了奖(我从没有这么觉得奖对我十分重要),应该属于有价值的文学作品吧?但是上头没有批复,你纵使有千般理由,也只能等。

  
天凉了,天冷了,树萧条了,自己也有了新病。周围的人死了好几个了,说不定我哪天也得死?想到死,什么是重要的?肉身的欲望又占了上风。便不再想了,实实在在地生活了。但电话铃响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置。慌忙查了《海关法》,第六条似乎跟我无涉,也许实质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写的是:“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技术处理。”我违反了吗?似乎也没有。也许问题就出在“禁止”两个字上。“禁止”什么?但不告诉你。

  
莫非我之前的争辩让人家警惕了?似乎我是大人物似的,自恋啦!

  
得知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又有了希望。不明白,自然要听一听,何况之前我说了人家根本不听,也让人家听听我。嘴刚张开,就被堵了回来:不要申请,没有用,这是总署的批复!

  
而且被告知这决定已被送达全国各地海关,设立了对《冒犯书》的绝对森严的广泛防线。

  
很多人读我作品,印象是残酷无情,其实没有看到也温柔欲死。从我作品到见到我真人,很多人觉得不像,很温和呵,但是作品又那么吓死人。但是说话,突然又激烈起来。究竟那个是真陈希我?于是只能一个结论:这个人,搞不清楚!温和起来,温和得很;拧起来,又拧得厉害。你说不要,我就偏要。头脑一热,精神又占了上风,就写了申请,听证!

  
神经病?

  
但是听证,却仍然是我的意见没有被听进去,他们的话,我也没有听懂。

  
首先,所谓海关总署监管司的批复,其实只是在行政行为的范畴,仍具有行政可诉性。那么我可以问其权威性何在?尤其是审查文学作品,是否具有权威性?审查人员是否具有与其职能相适应的文学理论素养?

  
再,认定《冒犯书》为“禁止”作品,事实依据何在?回答说,这是机密,不便公开。对我算什么公开?我是当事人。我知道有的案件不便公开审理,比如强奸案件。但是对当事人的强奸犯罪嫌疑人,怎么能不公开?你好歹得指出他作案的细节吧?比如怎么奸的?进入几公分?据说都有区别的。不是一句“你犯了强奸罪”就可以定罪的。海关认为:他们对印刷品的监管审查有一定的涉密性和特殊性,过程不宜公开,而此次出示的监管司批复,足以说明此间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这是一种循环认证,是什么逻辑?在这种逻辑之下的运作,岂非“暗箱操作”?被逼急了,他们也承认,事实上他们也不知道总署监管司是根据什么做出来的。我简直要从听证席上跌下来。如此糊涂,我不知道长期以来是怎么断案的?大概遇到的都是不去较真者。或者被吓回去的?这次却偏偏遇到一个较真的楞头青。

  
据说,从来都是如此的。鲁迅问:从来如此,就是对的吗?

  
不是说要“依法治国”了吗?如果连“法”都没有说清楚,中国作家如何写作?难道仍然像过去那样?被删禁了,自认倒霉;被放行了,就当捡到了便宜,乃至窃喜。

  
当然我也深知,我面前的这些海关工作人员也是无奈的。作为执行者,他们只能执行;而我作为被执行者,我只能问他们。他们夹在中间,好苦!

  
那么归根结底是什么问题?

  
也许我不该这么逼他们,免得他们受苦。但是这样,我就得受苦。我受苦没什么,但是怂恿了不合理,从而他们也有受苦的时候。

  
为了免于大家受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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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31]:  王者非王 (2008-10-15 09:53:36)  
 
  其实有的时候出版社也会混蛋一下子的。有一次,一家美国的出版公司在收了我一篇论文的200本单行本后,又忘了印刷。我足足等了三个月,接到了来自全世界各地的100多份要求我送一份给他们的信件后,忍无可忍,向那个杂志社提出质询。来来回回折腾了五个月,他们终于承认是他们的过错。同意赔偿我的订购费,告诉我那个经手人已被开除。但不原意退钱,让我以后写论文时还通过他们出版社,那笔钱在那时侯使用。但我坚决不干,要求退钱,但这美金又花了大约半年时间才转到了我帐号上。你说扯淡不扯淡!有时候真会气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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