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万来源不明财产仅判3年 陈某 (2008-09-05 19:32 阅读人次:1317) |
800万来源不明财产仅判3年 官员财产申报不能再等
2008年09月05日 17:32:51 来源:新华网
原海南省文昌市委书记谢明中贪污2500万元,装满19箱,其中有8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此项仅判三年。
●腐败官员来源不明的财产动辄百万,但按刑法被判超不过五年。现在预计提高到十年,正义网民调显示,60%的人认为“最高判十年还太轻,死刑都不为过”。
●新加坡的公务员只要有超出收入的财产,如果无法说明来源,就被推定为贪污。新加坡刑律之所以强悍,是因为拥有一个强悍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北京大学姜明安等学者认为,中国全面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现在的关键,是我们有没有破釜沉舟、排除阻力、真正推进反腐败进程的决心和魄力”。
“10年还太轻,死刑都不为过。”
2500万元,装满19个密码箱。原海南文昌市委书记谢明中以两个强大的数据刺激了公众对贪腐近乎麻木的神经。
其中有800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此项仅判有期徒刑三年。
“这样人应该拉出去杀头!”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位前厅级干部难以控制作为普通人的愤怒,尽管身为司法人士他清楚地知道,慎用死刑是当前的政策导向。
8月末,谢明中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判死缓的同时,中国正在进行第七次刑法修改,而其中涉及反腐的内容最引人关注。
这两个准备修改的条款,一是将腐败官员的配偶、子女、情人等特定关系人扩大为受贿罪的主体;二是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由5年提高到10年。
实际上,前者在司法实践中业已适用。去年7月,“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以受贿罪共犯论处。司法解释进一步说明,所谓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情妇(夫)”一词首次进入司法解释,曾一度引起舆论震动。有分析说,这不仅反映了“贪官-情妇”已成为一种中国特色的腐败模式,也表明了官员的私德将接受法律的检验。此前公众熟知的典型有,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与情妇李平案,天津市政协前主席宋平顺因情妇问题自杀身亡案,以及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段义和谋杀情妇案。
法律人士分析认为,将司法解释吸收入刑法,表明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已经成熟,没有争议。
争议出现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上。这个主要由“两高”提出的修法建议,试图把目前该罪的最高刑期由5年提高到10年。然而,这一看似顺应民意的做法,却迎来铺天盖地的争论。
对大多数公众而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是一个既熟悉又模糊的概念。在贪腐案件判决中,它总是居于贪污罪和受贿罪之后兜底。让外界更为不解和愤慨的是,贪污和受贿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然而,来源不明的贪官财产动辄百万千万,但获刑不过三年五年。
2000年,安徽阜阳原市长肖作新案,夫妇二人一审以受贿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缓,但对高达1200万元的不明财产,法院最终只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因此,此罪的修改引发了超乎想象的民间波澜。“取消派”意见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已沦为贪官的“免死牌”,不如取消,直接以受贿罪或贪污罪论处;“死刑派”则认为,不能取消,只能加强,罪可当诛,应直接提高到死刑。9月2日,来自正义网的民调显示,60%的人认为“最高判十年还太轻,死刑都不为过”。
两派意见最终指向的都是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式腐败“轻罚”的强烈不满。这也反映了一直以来社会公众对官员腐败痛心疾首的集体情绪和零忍耐。
“心里明明清楚是受贿来的钱,可就是定不了罪”
夹杂在“喊杀”民意与法治原则当中的立法机关和实务部门苦衷颇深。
作为本意打击腐败的一项独立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中国已运用20年。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确定这一罪名。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对该罪做出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一罪名自确立以来就争议不断。民间批评它便宜了贪官,学界又有人说它涉嫌“有罪推定”:如果证明不了是贪污或者受贿所得,就是查出一个亿,也不能定罪。
北大法学教授陈瑞华曾做过一个通俗解释:1988年以前,哪怕找出了再多的钱也不判,类似的情况越来越多,国家觉得这样不行,1988年以后哪怕你不说是哪里来的,都要判。这类情况法律上称为推定型犯罪。因为这个罪有可能冤枉无辜,怎么办?刑法规定,再大的数额,最高刑期就五年。
在解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个难题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周光权介绍,立法机关当时可以有三种选择:一是完全取消,强行推定为贪污或受贿所得,以贪污罪或受贿罪论,也有的国家作类似选择;二是保留,但法定刑不能太高;第三也是完全取消,既然查不清楚,干脆做无罪处理。
从结果来看,我们的立法最终选择了折中路线。
然而,这一次立法机关搁置争议,仍然考虑提高财产不明的刑期,这被视为顺应现实和民意之举。但即便如此,公众仍有“重罪轻罚”之感。作为刑法学者,周光权不断向外界解释,三年是世界各国对类似犯罪规定刑期的平均数,作为一种司法推定而非严格的司法证明,10年已是全球最高标准。
肖作新一审判决后,合肥市检察机关一位负责人颇显无奈地说:“依据现有的证据和现有的侦查手段,到目前为止,的确无法认定1200万巨额财产的来源。”
一些愤怒的人们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存在就是对司法机关的嘲讽。有网民在博客发表观点:“凡是财产就查得清来源。如果查不清楚,说明司法部门无能。叫他们下课,叫他们回家卖白薯。”
一位参与过多起腐败专案调查的北京检察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贪污受贿一般都是在两个人‘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的,除了口供,很难有其他证据证实,认定非常困难,不像外面想象得那么容易。”
周光权承认,这其中确有司法机关办案能力不足的问题。但在北京检察机关挂职一年多,他也深感查实腐败犯罪的现实难度,“取证难,容易串供,证据变化大”。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对不能认定为贪污或受贿,而嫌疑人又无法交代合法来源的财产,不得不“降格”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理。“心里明明清楚是受贿来的钱,可就是定不了罪,觉得特可恨。”一位年轻的检察官说。“心里明明清楚”的不光是检察官,还有腐败官员和他们的律师。曾为安徽原副省长王怀忠和阜阳原市长肖作新辩护的律师王亚林对南方周末记者说,“根据我办案的体会,可以讲,巨额财产基本上就是受贿和贪污所得。”
2003年2月王怀忠被执行死刑,其中受贿517万,480万无法交代来源,而肖作新夫妇更是创下了1200万元不明财产的天文数字。王亚林回忆,当时辩护“合法来源”的主要方法包括:存款利息、遗产、投资收益、奖金、稿酬、婚丧嫁娶礼金、烟酒和其他可以说明来源的灰色收入。王告诉记者,即便大量财产能够被检察院认定为合法收入,肖作新夫妇仍有高达千万的惊人财产无法说明出处。
现在的关键,是有没有推进反腐的决心和魄力
作为亚洲最廉洁的国家,在新加坡,公务员只要有超出收入的财产,如果无法说明来源,就要被推定为贪污。这一信息让中国公众无比羡慕,也因此不解,为什么它们就可以有罪推定?
专注新加坡反腐制度研究的学者陈新民认为,新加坡刑律之所以强悍,是因为它们拥有一个强悍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中只要有不正当财产被怀疑,公务员就有必须澄清的义务。在新加坡,公务员没有沉默权。
年初在北大举行的反腐国际研讨会上,美国司法部前官员皮特·克拉克介绍,美国的政府道德法案同样要求联邦政府雇员每年必须上交个人财产信息,越资深的官员,汇报的内容就越详细。如果蓄意隐瞒或捏造财产信息,可以刑事起诉。
据南方周末记者了解,联邦雇员在填写表格时,要申报所有超过一千美元的资产。每笔超过两百美元的收入,都要提供来源。官员不仅仅要披露个人的财产,还要披露配偶和子女的财产来源。如果是一个联邦政府的高级官员,他们甚至需要披露其父母和其他亲戚的财务状况。
美国总统、副总统每年都要向公众宣布他们这一年在联邦的收入所得税交了多少,媒体也都会争相报道。皮特·克拉克说,从绝对意义来看,这一制度确实侵犯了政府雇员的个人隐私。但这也正是政府的雇佣条件,“如果不愿意披露个人的财产信息,那你干脆就不要到政府里面工作。”
实际上,建立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呼声已持续多年,一些智囊机构也在暗中完善制度设计,但为什么就难以推行呢?“有些人可能担心,一旦实行,一些官员的问题会因此暴露。”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的任建明教授分析,最重要的原因还是政治决心不够。
1995年中国实行了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但因申报内容完全不公开而效果欠佳。据记者了解,2000年,中纪委再度提出并计划次年对全国县级、省部级领导干部推行,但因遇到巨大阻力,最终搁浅。“所以,财产申报制度不是制度无效,也不是技术上的问题,归根到底还是能不能应对可能的政治风险的问题,有没有足够的政治决心的问题。”任建明说。
今年6月,新疆阿勒泰地区推出了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这在全国尚属首次。北京大学姜明安教授认为,一个位于西北边疆,经济并不发达,亦非民怨甚高的地区,都能推出这样一个制度,这说明中国全面推行的条件已经成熟。“现在的关键,已不是条件成熟与否的问题,而是我们有没有破釜沉舟、排除阻力、真正推进反腐败进程的决心和魄力。”姜明安说。
中国推行官员财产申报的呼声已经达到历史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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