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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发新帖子!
艳照我之管见
書記 (2008-02-22 09:40 阅读人次:1513)
我认为这是陈某故意外泄的,这是过气艺能人最有效的一招,舍身救名。一下子全华人社会都无人不晓了,说老实话,我也是这次绯闻才知道有个叫陈某的。口说退出香港娱乐圈,其实早就等着出版商来出它的艳事回忆录了。世界的媒体都被他玩残了。看来只有书记一人独醒。
回复[1]:
无悔 (2008-02-22 17:25)
高见。刚才看了我们的特工同志下载的大量陈某与众女侠的打仗照片,这才知张、娇等女子会功夫,都喜欢同一根小黄瓜,太不卫生了,日本人喜欢这一套,中国人也喜欢?。这张、娇等人是什么人?也是叫疯了武道馆?嘿嘿
回复[2]:
求陈冠希打仗照片
志村犬 (2008-03-05 15:37)
天哪,我刚刚知道有这么回事,谁有照片?
回复[3]:
志村犬,教你一招
陈某 (2008-03-05 15:54)
记者:看过陈冠希的艳照么?
犬犬:一开始只看过一张。
记者:后来呢?
犬犬:后来听说重庆警方说看艳照也是违法,让大家自首,我就去自首了。
记者:警方对你如何处理的?
犬犬:一个警察在电脑上调出400多张艳照,逐一问我“你看的是这张么?”,“是这张么?”
记者:然后呢?
犬犬:然后我才发现我被骗了,我一开始看的那张根本就不是真的。
记者:最后警方怎么处理你的?
犬犬:因为没有证据表明我看过,所以被释放了。
记者:通过这个事件你有何体会?
犬犬:感谢重庆警方让我得到我想要的。
回复[4]:
提醒犬犬,看完艳照去自首
陈某 (2008-03-05 16:00)
前天,北京市公共安全专家局首次明确表态,向朋友赠阅“艳照门”图片系违法。如果是通过网络打包传播,且数量在200张以上,赠与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犬犬拨通了010110
“我传了艳照给人家,请问如何自首?”
“打马赛克的照片还是无码?”
“有马赛克的。。。”
“有马赛克不违法之列。。。嘟–嘟–嘟– ”
“我传了艳照给人家,请问如何自首?”
“打马赛克的照片还是无码?”
“无码的。。。”
“传了多少张。。。”
“一共199张吧。。”
“不足200张不受理。。。嘟–嘟–嘟– ”
“我传了400多张艳照给人家,请问如何自首?”
“你在哪里?”
“我在江苏的。。。”
“那你找你们当地派出所吧。。。”
“我们这里没有这个通知,自首不了啊。。”
“那你就来北京吧”
“报销车费不?管饭管住不。。。。。”
“嘟–嘟–嘟– ”
“我传了艳照给人家,请问如何自首?”
“打马赛克的照片还是无码?”
“无马赛克的。。。”
“一共多少张?”
“600多张”
“有蔡依林没”
“有”
“那你传过来”
回复[5]:
东京先生 (2008-03-06 12:12)
冠希的我全有,还有一套可震惊日中二国的H照片500枚及录像带DVD六小时。后者尚未正式出版发行,男主角为来自中华的日本盖世堂堂美男,女主角涉及前日本总理大臣的至亲,制作精良,毛发清晰,绝叫震天,堪称日中友好H典范。
相比之下,冠希的实在是小儿科的小儿科。
虽不能流芳百世,也许可以遗臭万年。等待出版单位联系中。
回复[6]:
班主贴得有些绝
向宣 (2008-03-05 17:51)
这个话题有些老,但班主之贴有些绝。
回复[7]:
志村犬 (2008-03-06 00:22)
东京先生我只要冠希的,日本总理女儿不关我事
能不能打包发给我啊?
回复[8]:
东京先生 (2008-03-06 12:26)
犬犬先生,我不会打包,会打包的人也不在,把众圣洁淫女星先后同吃一根小香蕉的给你如何?
日本同事女孩子们还说冠希真帅!哈哈我想不通,也许真的可以叫疯了武道馆?
回复[9]:
志村犬 (2008-03-06 16:04)
我给国内朋友打电话了,朋友告诉我,让我不要急,面包会有的
谢谢东京先生的好意。
回复[10]:
志村犬 (2008-03-06 16:06)
把那些打了马赛克的照片在日本网上拍卖一定好
回复[11]:
东京先生 (2008-03-06 19:56)
犬犬先生在猫眼是人气冲天的大侠,久仰久仰。
面包会有的?难道说牛奶也会有的?
把那些打了马赛克的照片在日本网上拍卖一定好的意思是:
把那些照片打上马赛,在日本网上拍卖一定好?
我不喜欢马赛克。
回复[12]:
志村犬 (2008-03-08 09:53)
嘿嘿,想不到东京先生认识我,在猫眼我的帖子不多的,说我是大侠那是抬举我了。
就在今天,朋友把那4百多张照片都传给了我。我一直喜欢张柏芝,能看到她不穿衣服的身体简直让我开心死了。在这里我要感谢陈冠希为我们广大淫民办了件大好事。
我说打了马赛克的照片在日本网上拍卖一定好的意思是说,在日本打了马赛克的照片放到网上去卖应该不触犯法律,这是无本万利的买卖。不过现在仔细想想还有个版权问题,这版权是陈冠希的嘛
我和你不一样,我就喜欢马赛克,可以自己去想象。没马赛克的东西太真实,一看到某个自己喜欢的明星那玩意儿象被手榴弹炸过似的就没了幻想了
回复[13]:
无悔 (2008-03-08 11:56)
志村犬先生,如果未经双方合意公表的话,在日本打了马赛克的照片放到网上构成刑事和民事法律上的「名誉毁损」,如果面部没有打马赛克,还构成肖像权的侵犯。二个罪名了。如果关键部位没打马赛克,那就是三个罪名了,判个10年或18年完全可能。有个暴力团的人杀了个人才被判5年。这就是日本的伪法律。
回复[14]:
志村犬 (2008-03-08 20:15)
无悔先生,这个好办,眼睛上打上黑线就行了,虽然我不会整这些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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