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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中国自个玩坏了钓鱼岛
夏雨 (发表日期:2018-02-04 10:59:36 阅读人次:942 回复数:0)
张又普:钓鱼岛小议
发表于 2018 年 02 月 03 日 由 张又普
钓鱼岛的主权归属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一些激进人士一听到这个话题就火冒三丈。因此,本文不打算讨论其主权问题,只讲述一些相关的国际公法和一些类似问题的国际惯例,请列位看官自己做出判断。
第一节:弱国的外交与北方四岛
南千岛群岛(The South Kuril Islands),日本称之为北方四岛,是位于太平洋西北部的千岛群岛向南延伸的部分,总面积达五千平方公里,包括国后、择捉、齒舞、色丹,共四个小岛,其东北边为得抚岛,西南边是北海道岛,西边是库页岛;原住民为阿伊努人,是日本北海道的原住民。
1855年,日俄兩国签署《日俄友好条约》,瓜分了千岛群岛,两国约定以择捉岛与得撫岛之間的海峽为界,海峽以南称为南千岛群岛,归日本所有。1875年,日俄在当时俄罗斯首都圣彼得堡签署《库页岛千岛群岛交換条约》,日本放弃库页岛的主权予俄罗斯,以換取整个千岛群岛的主权,自此北千岛群岛也併入日本版图,至二次大战結束为止。1905日俄战争,俄国战败,库页岛南半部被割让给日本。
在1945年2月雅尔塔会议当中,美英承諾苏联在战后得以取得南库页岛以及千岛群岛全部主权,並且签订雅尔塔协定。在日本投降後,苏联即依据雅尔塔协定宣佈拥有該地主权。但雅尔塔协定中没有对千岛群岛的范围作出明确定义。因此,战后日本认为北方四岛不属于千岛群岛,应属于日本。1956年,苏联和日本两国签署《苏日共同宣言》,由于当时两国对南千岛群岛的主权問題无法达成共识,因此最后签约时,苏联与日本沒有对领土争议达成任何协定,宣言中沒有任何相关內容。由此引发了两国之间长达五十多年的领土纷争,至今尚未解决。
二战后,苏联是战胜国,实际有效地控制着四岛,强行将岛上数万名日本人迁往他处,又将数万名俄罗斯人移居到四岛。如今半个多世纪过去了,岛上已经没有什么日本人的踪迹了。如果现在在岛上举行公民投票的话,所有居民都会支持俄罗斯。
作为弱国,日本当然没有能力使用武力夺回四岛,那么,日本是怎样处理四岛的主权要求呢?
(1)绝不对苏联(以及后来的俄罗斯)动武或武力威胁,而是保持友好往来。
(2)绝不与苏联(以及后来的俄罗斯)签约或用外交发言去承认其对北方四岛的领土主权。
(3)持续不断地对苏联(以及后来的俄罗斯)提出外交抗议,每年至少一次。这种抗议的目的是要为未来留下一份完整、连续的历史记录。
(4)每年公开举行一次公众集会,向全世界宣示日本对北方四岛的主权要求。
(5)隔一段时间就向苏联(以及后来的俄罗斯)提出外交要求,谈判北方四岛的主权问题。
在可以预计的未来中,日本的这些做法并不能收回北方四岛的领土主权,但这却是一种符合国际公法的行为,使得苏联(以及后来的俄罗斯)不论占领北方四岛多长时间,法律上都被界定为是有争议的领土,须要通过谈判解决。这种做法应该算是弱国对付强国的一种外交武器,值得所有类似的弱国学习。
第二节:不动产的主权
一个人一人生中所购买的最昂贵的商品是什么?那大概就是房子了,专业名称是不动产,英语是real estate。它可能会花费掉你一生的存款。为了在美国更好地生存,2004年,我成功地考取了美国的不动产经纪人的营业执照,因此对美国的不动产法略知一二。
不动产的主权,这是一个相关人士必须要争取的。对于如此重大的问题,从五百多年前开始,英国和欧洲各国就逐渐地制定了一系列精确的法律条文,囊括了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并成为世界通用的不动产法,成为国际公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个人,应该遵纪守法,作为一个国家,应该遵守国际公法,无视法律而出了问题的人都是自己有毛病,不能怪法律不好。下面想举例说明一个具体的问题,这个案例抄自于美国的不动产法的教科书,是世界上不动产法的一个有名的典型案例。
有一位A先生在美国西部加州的一个偏僻的地方买了一栋别墅,全家人生活得很幸福。不久由于工作原因举家搬往东部的纽约,托朋友B代管自己的别墅。A很有钱,工作也很繁忙,后来又买了很多不动产,慢慢地就把加州的别墅忘了,与B也失去了联系。二十多年后,A又想起了自己的加州别墅,前往视察,才意外地发现,B一家人已经在那里生活了一代人了,并且拒绝把别墅还给A,声称自己已经拥有了该别墅的主权。A被迫前往法院控告B,声称B是强盗骗子,要求收回自己的房产主权。
在法院上,A出示了自己当年购买房产的原始发票,政府颁发的房产证。B则向法院出示了自己二十多年来向市政府支付的不动产税的发票,持续支付了二十多年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等等的账单。那么,法院应该把别墅判给谁呢?
如果看官您是法院的法官的话,您打算把该房产判给谁呢?
欧洲和美国的不动产法规定,在一块土地上长期生活栖息、开发建设的人是这块土地的真正的主人,以二十年为时效。原有主人如果在超过二十年的时间里没有关照自己的土地,则自动失去主权。某某土地自古以来就属于我,这样的话是不成立的,土地的主人是不断变化的,法律只保护现代人的利益,不保护历史。上述不动产应该判给B。A虽然“自古以来”就合法地拥有主权,但他在超过二十年的时间里没有关照自己的土地,那么就不能怪别人不好,不能怪法律无情,只能怪自己不懂法律,业务过失,丢失了自己的主权。
有看官说了,那如果B使用暴力从A的手中抢夺了房产,二十年后房产也归B所有吗?如果答案是YES(是)的话,那世界岂不就成了强盗的世界了?法律的回答是,这要取决于A的态度和方法。
如果A持续不断地向B提抗议的话,那么不论多少年的时间,房产都不归B,因为A一直在关照自己的房产。抗议的方法很多,如去法院起诉,在报纸上登广告,最简单的方法是给B写一封带回执的挂号信表示抗议,保存好邮局的回执和抗议信的影印件。这些白纸黑字的记录证明A没有忘记自己的房产。但朋友之间私下聊天不算抗议。如果A在持续二十多年的时间里一声都不吭,完全忘掉了自己的房产,那就不要责怪强盗抢劫和法院无情了。
以上段落均抄自于美国不动产法律的教科书,内容是抄的,文章是我写的,从下面开始是我的词汇。如果A在法院上对法官说:“这块房产的主权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们这一代人智慧不够,还是留给下一代人去解决吧”,如果看官您是法院的大法官,听了A的发言后,请问您会怎样判决呢?您认为A的发言合适吗?如果A在持续四十年的时间里,从来没有说过一声“这块土地是我的”,从来没有关照过这块土地,如果看官您是法院的大法官,请问您会怎样判决呢?A自己有过失吗?
当然,国与国之间的领土纷争与老百姓之间的不动产主权纷争是有一定的差异的,但基本准则是一样的。日本在处理北方四岛领土纷争的态度和方法,应该成为弱者对付强者的典范。
中国有句俗话:清官难断家务案。欧美国家则有另外一句类似的话:杀人犯也有三分理。这两句话说明讲道理有多么困难,制定一份人人都能接受的法律有多么困难。因此,法律不一定是最讲理的,而是含有一些不讲理的因素,含有一些特定的规则。这些规则就是,保护弱者,保护劳动者,保护穷人,保护现代人的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都互相指责,有时说不清谁是谁非,这时,判断是非的标准是双方汽车发动机的功率,发动机功率较大的一方是强者,判罚败诉。男女双方发生冲突时,法律通常保护女性,因为女方弱小。法律约束强者,使得强者不敢随便欺负人,社会才能和谐。
长期在一块土地上生活栖息、开发建设的人是这块土地真正的主人,法律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动产是国民经济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业主购买不动产就是为当地人民造福,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政府当然要保护业主的利益。但一次性购买还不够,应该持续不断地为地方经济做贡献。具体地说就是要持续不断地支付不动产税,社区管理费,水费、电费、电话费。业主只需要按时支付上述费用,不动产永远归属自己,哪怕自己从不露面。但如果业主长期不支付上述费用,那么他的物业主权就会发生问题。因为他没有持续性地为地区经济发展做贡献,法律就不再保护他了。谁支付上述费用,谁就为地区经济做了贡献,法律就保护谁。这就是保护劳动者原则,促进经济发展原则,保护现代人的利益原则。
列位看官都购买过不动产,你们会不会忘记自己的房子在哪里?不会吧?因为对看官们来说它太贵了。但如果你们买了一只挖耳勺,大概就会常常忘记放到哪了,因为对看官们来说,挖耳勺太便宜了,丢了没关系。如果一个人把自己的房产都忘了,而且20多年都想不起来,这种人多么有钱呀!被他忘记的不动产是他多余的财产,有没有都无所谓,那么,把它收归国有,送给穷人,乃是减小贫富差距的方法之一。
好了,不再罗嗦了。今日全世界各国的法律几乎全都来自于英国。作为最早、最完备的法治国家,英国充分总结了欧洲各国一千多年的经验,写出了上万页厚的各种法律,基本上囊括了几乎所有的社会现象。我们几乎可以说,英国的法律就是全世界的法律,就是国际公法。我们应当感谢英国对人类所做出的这一杰出的贡献。
任何一个人走到任何一个地方,都应该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任何一个国家也应该认真学习法律,遵守国际公法,才能得到世界的尊重。
第三节:留日学生的信
1978年邓小平访问日本,在回答日本记者提问时,他说道:“钓鱼岛的主权问题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们这一代人智慧不够,还是留给下一代人去解决吧”。第二天,日本外交部发言人说:“钓鱼岛根本就不存在主权争议问题,她当然是日本领土,除日本之外,任何其他国家都不曾对钓鱼岛提出过主权要求”。1982年我来到日本,才从日本的许多报纸上看到了日本人对这一事件的评论。
1970年代末期,中国的改革开放刚刚开始,百废待兴,急需美日等国的经济援助,根本没有精力与日本争议这个无人小岛,也没有必要为这个小岛而得罪日本,影响国家发展。因此,希望能拖一拖,拖到以后再解决。心情可以理解,方法也无可厚非,我们这些留日学生也都支持这种做法。但是细想起来,当时中国政府的说法和做法却似有不周之处。
日本有言论自由,左中右各派的报纸都有,当时就有一些比较亲华的报纸指出,不动产的主权有时效的限制,根本不可能拖到下一代人。这些报纸详细介绍了相关的国际法中的不动产法,并献策道,如果中国政府在20年到50年期间都不关照钓鱼岛的话,则自动丧失领土主权,下一代人就没有发言权了。要想把领土问题拖到下一代人去解决,应该每年都由中国政府外交部发言人说上一句“钓鱼岛是中国领土”,仅仅轻描淡写地说一句就够了,留下历史记录,不要采取任何行动,外交层面上仍对日本维持友好。这样做既不得罪日本,又可继续发展中国经济,还在法律上保持了关照钓鱼岛的历史记录,这才能为下一代人保留争夺领土主权的权利。日本政府在日苏领土纷争时的做法是弱国对付强国的典范,值得中国学习。
感兴趣的看官请参照本文的第一节《弱国的外交与北方四岛》。
日本的这些街头小报,中国人是看不到的,但里面往往有许多有益的知识。我们这些留日学生们看到了这些报纸,从日本人手中学习了相关的知识,深感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以那位前不久向大家介绍过的刘同学为首(刘同学详情请见前文转贴--夏雨)几位留日学生联名给中国政府写了一封信,介绍了上述知识和观点,建议以后外交部发言人每年都要说一句钓鱼岛主权问题。遗憾的是这封信发出后石沉大海,杳无音信。直到2012年,外交部发言人每次谈到钓鱼岛主权时,仍然重复:“我们这一代人智慧不够,还是留给下一代人去解决吧”。从1972年算起,40年的时间里,我国政府从来没有说过一句“钓鱼岛是中国领土”的话,也没有理睬我们的善意的建言,使我们感到十分不解和难过。
网友反馈:关于钓鱼岛,可能台湾政府大半个世纪以来没有停止过申明主权,至少台湾和香港两地民间人士没有停止过发声。
张又普答复:钓鱼岛的纷争是国与国之间的领土纷争,只有政府的公开正式发言才有法律效应,老百姓个体行为,例如台湾民间人士的发声,没有法律效应。对于台湾政府的声明,也存在法律上的问题。1972年9月,日本与北京政府建交,不承认台湾政府的合法性,因此,不承认台湾政府对钓鱼岛声明的法律效应。如果台湾政府的声明有法律效应,那么台湾政府就是一个合法与独立的政府。如果没有法律效应,那么,在40年的时间里,钓鱼岛就不曾存在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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