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英两国有关香港回归的公告刚出台(当时尚无回归的具体安排细节)及其后的那段时间里,也就是1980年代初期至1990年代中期,香港民间的社会运动主要关注的问题,是在中国主权之下,香港居民的基本人权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到了20世纪末,基本人权在英国的政治和法律传统之下,涵括的方面涉及个人及家庭的生存、就业、财产安全、教育机会、宗教信仰自由、表达自由、迁徙自由、结社和集会权之类(参阅The Blackwell Encyclopaedia of Political Thought, Human Rights)。
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我们可以说,基本人权的内容属于passive rights(勉强可以翻译为“消极、被动的权利”)——倘若丧失了这些权利,就难以维持现代社会里具体个人的安全和尊严。这类权利还算不上是positive rights (积极、进取的权利),后者的核心乃是政治领域的全方位参与权。在中英谈判决定香港要回归的那段时期,香港社会层面最关心的是消极权利而非积极权利,确实反映了殖民地的政治现实。英国统治香港的150年里,社会发展和法律进步体现的主要成果,就涵括在这些基本人权里。开明柔性的英国殖民主义专制直到临走之前,赋予香港本地民众的权利也没有超出这一范畴。殖民主义制度的政治权利边界,即是不给予殖民地居民们积极的政治参与权——他们被称为subjects(“臣民”——是“臣服”的意思),而非citizens(“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