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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后续

夏雨 (发表日期:2013-12-13 13:15:57 阅读人次:1237 回复数:0)

   司法局长:李天一案受害人没职业道德 利用了法律 

  
以下是吴庆宝在环球时报社2014年会上的发言。

  
环球时报:【吴庆宝:李某某案的受害人利用了法律】对于李某某案,吴庆宝则认为,李某某案中,法律被人利用,那个女孩本可以随时走掉,但是她最终还是跟这几个人在一起。而案发后,她应立刻举报这个案件,可她是在所谓的谈判不成的情况下,才举报了这几个人。她没有遵守职业道德,但她利用了法律的漏洞。

  
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13/12/07/2845371.html(文学城有图)

  


  
刘大生 「李天一案中的“利用法律”」

  
面对理性的质疑和良心的不安,北京市司法当局终于有高官(司法局副局长)出面就李天一被打倒的问题为自己辩护了。他认为:李天一被打倒是因为杨女利用了法律。

  
鄙人以为:李天一被打倒是北京市司法当局刻意为之,不能将责任推向酒吧女,更不能推给法律。

  
法律本来就是给人利用的,杨女利用法律天经地义。然而,北京市司法当局只允许杨女利用法律,而不允许李天一及其法定监护人利用法律,这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第一,他们不让李天一利用无罪推定的法律,强迫李天一在判决生效之前认罪。

  
第二,他们不利用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轻处罚的法律,判处李天一十年徒刑。

  
第三,他们不让李天一利用罪疑从无的法律,以莫须有物证(不需要有物证)的所为理由,强行定罪量刑。

  
第四,他们不让李天一利用未成年保护法,拒不查处侵犯李天一合法权利的不良传媒。

  
第五,他们不让李天一利用宪法规定的举报权、检举权,拒不立案查处酒吧经理张某的诡秘行为。

  
上述第五点最重要,根据现有的资料分析,酒吧经理张某要么是卖淫嫖娼行为的组织者,要么是轮奸行为的组织者,要么是敲诈勒索行为的参与者,不应当不查处。不查处此人,说明北京市司法当局与他有官商勾结的重大嫌疑。

  


  
刘大生

  
2013年12月9日于南京求稗书斋

  


  


  


  


  
理论家力挺司法局长李天一案是新型涉法案件

  


  
作者:牛乐

  


  
地址: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id=9687022&boardid=1

  


  


  
编者按:下面一篇网上看到的,很有理论,对现在北京司法副局长是一个在理论支持的文章,北京司法副局长,说的有法学家理论支持,是算有支持北京司法副局长的理论。题目字多发不了,把副去了,副局长也是,局长,也不是错。

  
著名作家姚鲁大揭秘李天一案终审及推翻终审辩护方法

  


  
【推荐语,见文章后面附录的相关文章】

  


  
一 李天一等人案定性为单质的“强奸案”是错误的!

  


  
(一 )中国某些人的观念或思维害死人

  


  
知道李天一案二审维持原判后,我流过眼泪。

  
我对杨女士没什么偏见,退一步说,即便杨女士真如人们所说的是“妓女”(妓女的称谓可能不准确,在目前的中国,可能有其他符合时代特色的新的叫法——名词。妓女是旧社会和资产阶级腐朽的产物和称谓,所以,当我听说谁谁谁让辩方拿出谁谁谁是“妓女”的证据时,我感到中国有些人,尤其一些法律专业人士,认识事物——包括认识法律的能力不见得有多么深刻,却很有幽默的天赋,而且是黑色幽默!因为,就法律事实而言,目前的中国根本不存在“妓女”这一事实——即根本没有“妓女”这一合法的职业——尽管客观事实上,妓女——目前中国的新名词不叫妓女——但本质上和妓女毫无差异——甚至比职业妓女危害更大,不亚于瘟疫一样在中国的大地上到处流行和泛滥!你让人上哪去拿法律证据?至于什么悬赏谁谁谁来证明谁是“妓女”,更是超级搞笑!你嫖完了哪个卖淫女,看到谁谁谁的所谓悬赏,就出来指证谁谁谁是“妓女”呀?且不说你的这种指证具有多大的证据效力,就算证据确凿,足以认定你和卖淫女发生了性关系,你说是嫖娼,人家还说你是“强奸”呢?按现在某些律师的流行说法,卖淫女收完了钱,感到钱少了,不满意,再要,你不给,就告你“强奸”,你就是强奸!“悬赏”没得着,还落个牢狱之灾。这不是超级搞笑了吗?),我也没什么偏见。

  
纵观中外文学史,妓女(包括日本的艺伎,艺伎虽然形式上和妓女有些差异,但就相关性交易这一点上本质相同)在作家的笔下,大都是以狭义、多情、智慧和善良的形象展现给世人的。

  
俄国著名作家托尔斯泰的代表作之一长篇小说《复活》中的玛丝洛娃,是个农家姑娘,和贵族青年聂赫留朵夫发生了“一夜情”之后(玛丝洛娃此前是个处女),聂赫留朵夫给了她一笔钱——一百卢布,玛丝洛娃摇头,推开了他的钱(不是嫌钱少,是觉得她对他的感情是无价的),可聂赫留朵夫把钱硬塞到她的怀里,就匆忙赶去军队报道,离开了她。

  
聂赫留朵夫是个军人,要赶赴前线参加战争。

  
后来,玛丝洛娃为生活所迫,沦落为妓女,又不幸被人诬告“谋财害命”,经审判,陷入监狱。玛丝洛娃虽为妓女,但在作家的笔下是个善良、纯真、重情的形象,最后终于赢得了一个革命者对她的真挚、深沉的爱情。

  
日本著名作家川端康成的代表作之一《雪国》(川端康成因《雪国》、《千纸鹤》和《古都》三部小说,于1968年获诺贝尔文学奖)中的驹子,和小说中的男主人公岛村相识时,只是一个临时陪聊、陪酒、陪唱的姑娘。岛村是个无业者,“因为他不时写些介绍西方舞蹈的文章,也勉强算是个文人墨客。”(见《雪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第一版,叶渭渠译,第14页)同时,岛村对日本的歌舞伎和长歌(一种伴三弦、笛子演唱的歌曲)也很熟悉。

  
在陪聊、陪酒、陪唱的过程中,驹子被岛村的风度、知识和才艺所倾倒,在一次酒后,她控制不住自己的欲望(即酒后有点乱性),借着酒劲,跌跌撞撞,几乎连滚带爬,爬到岛村租住的客栈房间。岛村见状,先是制止她酒后发疯失态的行为,然后,不知不觉地吻了她,因为他知道她来找他的目的,并把她按倒,手脚并用地揉搓她,脱她的衣服。

  
起初,驹子疯狂地拒绝岛村,还自残——用牙齿狠狠地咬自己的胳膊肘,“只见上面留下了深深的牙痕”,“女子没有答应岛村的要求,两臂交叉压在他所要求的东西上(即女性生殖器上,笔者注),像上了门闩似的。也许因为酩酊大醉,她已经使不上劲了。‘这是什么玩意儿!他妈的,妈的!我累极了,这是什么玩意!’,她说着。。。。。。”(引文见《雪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第一版,叶渭渠译,第19页))

  
最后,她终于不再抗拒挣扎了,任岛村摆布,还把岛村的名字在岛村的手掌心里写了无数遍,以表示她对岛村无尽的爱!

  
这就是人性。

  
或者准确点说,在性行为和性心理上,就普遍性来说,男性和女性有着本质的区别。驹子即便酩酊大醉,几乎醉死过去了,她仍然能清醒地保持着女性特有的性行为和性心理的特征:尽管她非常愿意,是绝对的主动,但在关键的时刻,有时也不免要拒绝和挣扎,甚至自残。

  
而这种表面上疯狂的抗拒行为,恰恰反映出女人想疯狂地得到或占有男人。

  
女人的反抗或拒绝,有时仅仅是一种想占有男人或让男人付出更多(感情的或金钱的)的手段。

  
当然,驹子和岛村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岛村离开了客栈,离开了驹子。当岛村和驹子第二次相逢时,驹子已经成为艺伎了。

  
假如,按照中国某些人(包括一些律师)的认识或习惯,驹子和岛村“性交”之后,驹子若告岛村“强奸”,那岛村一定是难逃法网的!

  
那样,岛村和后来成为艺伎的驹子的凄美的、令人回味的情感故事就不复存在了;世界文学也将失去一个多情的、质朴的、单纯的“艺伎”形象了;川端康成也许就无缘诺贝尔文学奖了。

  
中国某些人的观念或思维害死人。

  
至于中国文学史中的妓女形象,更是丰富多彩,玲琅满目。李师师的重情尚义(见《水浒传》);杜十娘的内心纯净,对爱情的坚贞与执着(见《警世通言》第三十二卷《杜十娘怒沉百宝箱》)以及为北宋大词人柳永募捐安葬的陈师师等众义妓红裙(见《喻世明言》第十二卷 众名姬春风吊柳七)等等,不胜枚举。

  
可是,在我们这个时代的现实生活中,娱乐场所,除了刀光剑影——杀戮、控告和敲诈等等形形色色的残暴行为外,几乎没有什么重情重义、心地纯洁善良、视金钱如粪土的“红尘女子”!

  
真不知道是时代进步了,人性反而大倒退了,还是为何?

  


  
(二 )李天一等人案是新型的涉法案件

  


  
我对杨女士毫无偏见。

  
我流泪,只是觉得杀人不过头点地,一个涉案时才十六岁的孩子,居然为到现在还争论不休,莫衷一是的案件:究竟是“卖淫嫖娼”?还是“强奸”?抑或是所谓“嫖娼过程中因实施暴力而触犯刑律的‘强奸案件’”(李天一案被告方律师李在珂语)?竟被苛以十年重刑!

  
有些人还美其名曰从轻处罚了!

  
要知道,上述三种争论观点,是对李天一等五人案三种不同的定性。

  
卖淫嫖娼,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第六十六条和六十七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强奸,触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轮奸,是强奸罪加重情节,《刑法》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嫖娼过程中因实施暴力而触犯刑律的所谓“强奸案件”,情节或性质比较复杂,它不同于单纯的“卖淫嫖娼”,也不同于性质单一(单质)的“强奸”,而是在卖淫嫖娼过程中可能因纠纷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换句话说,假如李天一等人案,真如被告方律师李在珂所说的是“嫖娼过程中因实施暴力而触犯刑律的‘强奸案件’”,那么,李天一等人案,就是在中国改革开放后新的社会形态下,产生的新型的“涉法案件”,而绝对不能把它定性为单质的“强奸”案件!

  
这就像一个父亲的精子和母亲的卵子结合,诞生出新的生命体一样。我们不能把新的生命体,称为父亲或者父亲的精子;称为母亲或者母亲的卵子,而是父精母血结合后诞生出的新的婴孩!

  
而从目前公开披露的客观事实和证据来看,李天一等五人案,绝对不是上述争论中的第二类,即性质单一的“强奸”案!这一点,只要是尊重客观事实的人,都会承认的!

  
那么,既然如此,也就是说,李天一等五人案排除了第二种单质的“强奸”案的定性,也就只剩下了,李天一等五人案究竟是“卖淫嫖娼”?还是在“嫖娼过程中实施暴力”,即在中国改革开放后新的社会形态下,产生的新型的“涉法案件”?这些都还在争论不休,莫衷一是之中!竟把一个十六岁的孩子,苛以十年徒刑!

  
只要稍微有点良知和认知的人,岂能不悲?不动容?不落泪?

  
退一万步说,当事人(杨女士),即便承认了或被查实了,是卖淫嫖娼中因嫖资纠纷引发了暴力倾向,只要不造成触及《刑法》的伤害(这部分当事人之间可以“私了”,私了的本质不就是钱吗?),受到也不过是几千元钱的罚款,顶多拘留个十几天。

  
可却让一个孩子身陷十年徒刑!

  
人间情何以堪?!!

  
这里要说明一下,有一种观点认为,一旦李天一或其他涉案人被判无罪,就会追究杨女士的诬告、伪证罪。

  
而我认为,假如客观事实,真是李天一等在“嫖娼过程中因实施暴力而触犯”了法律(触犯法律,不一定是触犯了刑律,违法和犯罪是有本质区别的),就司法角度来说,只能算是错案,杨女士是不会受到刑法的追究的。

  
从终极目的来说,杨女士不就是为了钱吗?这一点,无论从事后杨女士的表现以及从李天一等五人案的一审判决书中都能得到充分的证明。

  
为了钱,还有什么问题解决不了的吗?

  
至于苛以一个十几岁的孩子十年重刑吗?!!,

  


  
二 推翻李天一等五人案检方关键证据的方法

  


  
好,下面我从辩护的角度,运用逻辑的方法来谈一谈,如何推翻检方指控李天一等五人“强奸”证据链的方法(待续)

  


  


  
附录著名作家姚鲁的相关文章

  
著名作家姚鲁推翻李天一案一审判决辩护词(审判部分)

  
【推荐语:《著名作家姚鲁揭秘推翻李天一案一审辩护方略(新)》第一部分“一 李天一案一审宣判后陷入了二律背反逻辑”,发表之后影响巨大。因为姚鲁老师工作繁忙,今天推出《著名作家姚鲁推翻李天一案一审判决辩护词(审判部分)》,律师辩护部分很快就推出,欢迎网友关注!第一部分网上有,猫眼论坛也有,我链接过来,一起推荐给网友】

  
著名作家姚鲁揭秘推翻李天一案一审判决辩护方略

  


  
一 李天一案一审宣判后陷入了二律背反逻辑

  


  
地址: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page=1&boardid=1&id=9608342

  


  
二 李天一案陷入二律背反逻辑的司法根源

  
以上从认识论的角度,运用逻辑思辨的方法,从理论上论证了李天一案一审判决非“铁案”性的哲学依据和法律依据,这双重依据足以证明,李天一案一审判决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五款之规定:“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下面,我再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进一步论证李天一案一审宣判后陷入二律背反律,即非“铁案”性的政策依据和法律依据;并运用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的方法论原则,揭开李天一案一审判决陷入“二律背反逻辑”的司法根源。(待续)

  


  
(一)审判

  
地址: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9636188

  


  
著名专家:李天一案二审舆论庸俗浅薄与畜生思维方式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9645888

  


  
在这里看到猫眼论坛也有一篇著名作家揭秘李天一案的文章,也算一个理论支持北京司法副局长的文章,链接过来

  
《著名作家姚鲁揭秘李天一等五人案》(点击:175398)

  


  
李天一等被起诉案给中国司法出了个难题!

  


  
姚鲁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page=1&boardid=1&id=9438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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