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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为何都不识“全国性法律”一词?
吕柏林 (发表日期:2021-07-09 06:43:59 阅读人次:1345 回复数:0)
“全国性法律”是首现于《香港基本法》后现于《澳门基本法》从而成了特有的
法律词组,也是文字和意思都非常浅白的词组,对香港人(下称港人)而言,全
国性法律由《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和附件三给出,《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和
附件三给出的全国性法律具有下列四种概念:
一,在《香港基本法》颁布日——1990年4月4日前由中共国立法机关制定
的在全国施行的法律,即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和授权中
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的在中共国全国范围内施行的法律和历届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通过的在中共国全国施行的法律。这种全国性法律的“全国范围”在现在看
来,当然是指香港澳门以外的中共国辖区(下称内地),这种全国性法律在19
97年7月1日起适用香港的法律,就是列在《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六部法律。
二,在《香港基本法》颁布后至施行前由中共国立法机关制定的全国性法律,这
个时段的全国性法律的“全国范围”当然也指内地。这种全国性法律要在香港施
行,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立法程序上必须经过列入《
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程序,而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程序是“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
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在法律种类上必须
满足“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
法律”。这个时段的全国性法律有1990年6月28日通过、1990年10
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10月30日通过并自
通过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1年3月2日
通过、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2年
2月25日通过并自通过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因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列入了《香港基本法》附件三,《香港基本法》颁布
时列在附件三的“《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
案、说明、使用办法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重复而被删去。《维基百
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下称《香港
基本法委员会》)告诉:以上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增减的全国性法律都是由
第一任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于1997年7月1日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作出“就香港
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问题”决定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后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的,批准时间也应为1997年7月1日,因为这天是
《香港基本法》施行日。即以上增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四部全国性法律
,都是按《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律种类和程序列入的。但是,
第一任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于1997年7月1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的列入《
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还有不属于全国性法律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专
门为香港国防制定的法律——1996年12月30日通过、1997年7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显然,《香港驻军法》
不属于全国性法律,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为香港国防制定的法律,依《
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是没资格被列入附件三的。但是,这是《香港基本法
》的缺陷所致,因为《香港基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共军在香港驻军的条款,却
没规定驻军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款,这个缺陷本应在《香港基本法》公
布后至1997年3月期间发现并由1991年3月至1997年3月每年一次
召开的全国人代会修正,但这七届的全国人代会均没发现这个缺陷而没有修正。
只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是《香港基本法》第十四条所必
需,除了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再无附件可加入《香港基本法》,故只能允
许让它冒充全国性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
三,在《香港基本法》施行后由中共国立法机关制定的全国性法律,这个阶段的
全国性法律的“全国范围”包括香港,但这类全国性法律要在香港施行,程序和
要求的法律种类都和第二种全国性法律相同,这个时段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
三的全国性法律有:1998年6月26日通过并自通过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2005年10月25日通过并自通过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2017年9
月1日通过、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香港
基本法委员会》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是由第一任香
港基本法委员会于1998年9月26日召开的第三次会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
供意见后才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比在内地施行的时间晚了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是由第二任香港基本法
委员会于2005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四次会议就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
意见后才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的,比在内地施行的时间晚了至少一天,而《
特首签署国歌条例》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是在同年11月4日被列
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比在内地的施行的时间晚了34天。
第二种和第三种全国性法律,除了特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
法》外,加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都因《香港基本法》第十八
条规定的程序在香港施行的时间比在内地施行的时间晚,表示《香港基本法》第
十八条规定的可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都是已在内地施行的全
国性法律。
四,临时适用于香港的全国性法律,即《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全
国性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
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
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
特别行政区实施”中的全国性法律,这种全国性法律也都是在中共国内地早已实
施的法律,发布者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是中央政府即国务院。只因这种
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的实施是临时性的,因而不会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
以上分析告诉:
一,中共要在香港施行的法律,除了非常特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驻军法》,都是已在内地施行的全国性法律。
二,中共要在香港施行的法律,除了《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临时
适用于香港的全国性法律,都得依照《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律
种类进行审查,都得依照该条款规定的立法程序走完立法程序,符合《香港基本
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全国性法律才有资格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只
有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才能在香港施行。
三,《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是《香港基本法》立法者为保证体现于《中英联合
声明》和《香港基本法》的中共国第二代领导核心邓小平为收回香港主权于19
84年提出的对香港实行“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现有的资本主义生
活方式五十年不变”的方针至少实行五十年的法律保障,因而是香港人民制止《
香港国安法》出世和制止《香港国安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神器。
《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的关键词是“全国性法律”,所有害怕《香港基本法》
规定的“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五十年不变”被中共的“一国一制”
取代的香港人民,只要以“全国性法律”为准绳,盯着中共国人代会及其常委会
出台法律的动静,中共国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就没法为香港专门立法。即是说,所
有害怕香港被中共的一国一制统治的香港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下称《决定》)
于2020年5月28日公布后,以《决定》不是“全国性法律”为由发出声讨
,《决定》就会没有下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没法在2020年6月30日通过
《香港国安法》,更没法在同日以全国性法律形式列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三。
因为,只要有一个香港人在《决定》发布之日起一两天内向香港的《苹果日报》
投书揭发《决定》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港版国安法不是“全国性法律”,
没有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资格的文章,就会立即引发香港多数媒体的报
道、转发和评论,就会立即引发香港绝大多数自媒体的转发和评论,就会立即激
起经过15个月腥风血雨的“反送中运动”教育和影响的绝大多数香港人发起一
波波更大规模的集会游行,就会立即激起香港大多数的法律人和立法会议员更大
规模的口诛笔伐,聚焦了反送中运动15个月的全球媒体和自媒体就会以更热烈
更激情的态度报道和评论《决定》的非法性和香港人民抗议《决定》的方方面面
表现,中共中央、全国人代会全体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有常委居然都是“全
国性法律”一词的文盲、《香港基本法》法盲、习核心和习家帮的语文水平居然
都是小学级法学博士水平等的嘲笑声,就将以香港为中心向世界迅速扩散,在世
界各地掀起声援香港人民抗议《决定》的集会和示威游行的浪潮,签订《中英联
合声明》而害怕《中英联合声明》定下的“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五
十年不变”被中共的“一国一制”取代的英国政府和议会就会络绎发出强烈的抗
议,持有《美国—香港政策法》28年而持续关注反送中运动的美国两院议员和
美国政府就会向中共发出更强硬的声音,在这样的舆论围剿下,《决定》必然不
可能有下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必定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而召开通过《香港国安法
》的会议。
——香港人民抗议《决定》的理由,除了《港版国安法》不是全国性法律而无进
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理由外,还有两个理由,一是全国人代会无权授权全
国人大常委会推出《港版国安法》,因为《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已经把禁止
危害香港“国安”行为的立法权授予了香港立法机构,在《香港基本法》第二十
三条未被全国人代会废除、修正的情况下,全国人代会完全没有授权全国人大常
委会推出《港版国安法》的权力,全国人代会在无权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推出《
港版国安法》的情况下又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推出《港版国安法》的行为,完全
是越俎代庖的违法行为,严重践踏《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违宪行为;二是
全国人代会在无权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推出《港版国安法》的情况下,也没有授
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其推出的《港版国安法》直接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
权力,因为《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可以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全
国性法律的列入程序,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推出的《港版国安法》即使算作全国
性法律,也必须按《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
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将其推出的《港版国安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
三,是严重践踏《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的违宪行为。
可惜的是,自《香港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公布之日起就反复研究而研
透了《香港基本法》的香港人,在反送中运动中以《香港基本法》为护身法而再
度温习研究了《香港基本法》的反送中香港人,2019年年中常住人口达73
1万多的香港人,竟无一人向媒体投书揭发《决定》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港版国安法不是“全国性法律”,没有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资格的文章
,也无一人在《香港国安法》公布后投书揭发《香港国安法》不是“全国性法律
”,没有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资格的文章,表示731万多的香港常住
人口中的知识分子和法律人竟无一人识得“全国性法律”这个护港神器。
然而,不识“全国性法律”这个护港神器的人不只是香港知识分子和法律人,而
是全人类的知识分子和法律人。因为:
一,制定《决定》草案的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干活的全体干部、同
意向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推出《决定》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
常委、投赞成票赞成《决定》通过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的2878位
代表都只能认定为不识“全国性法律”;《决定》和《香港国安法》先后公布后
的中共国无一个知识分子和法律人对《决定》和《香港国安法》发文异议的情况
,都表示他们都不识“全国性法律”,上述两种群体都不识“全国性法律”的情
况便只能表示拥有14亿人口的中共国立法人、知识分子和法律人都不识“全国
性法律”。
二,中共国驻扎着180个国家和欧盟的外交使团和数字不清但数量庞大的外国
记者,都是中文通,都代表各自国籍国的全民,因而代表全人类,他们都因持续
聚焦了15个月的反送中运动而没理由不熟悉《香港基本法》,因而都没理由不
识“全国性法律”,但他们中无一人对《决定》和《香港国安法》发文异议的情
况,便表示全人类都不识“全国性法律”。
“全国性法律”是个文字和意思都非常浅白的词组,为什么全人类都不识这个词
组?原来,人类不是从树上下来、从山野走来的黑猩猩进化物而无自己的思想之
心和自己的感觉器官,而是“万物得一以生”(《道德经》)并“恃之以生而不
辞”(《道德经》)的一形道生化物”,因而都是“目惟内视而不外视”(《金
华宗旨》)的瞎子、“耳惟内听而不外听”(《金华宗旨》)的聋子、“惟道是
从”(《道德经》)的行尸走肉、“无知无欲”(《道德经》)的收音机、对一
形道之声“应之速而无疑”的传声筒。
一形道即“古之善为道者”(《道德经》)所生的道,是“古之善为道者”用来
“非以明民,将以愚之”(《道德经》)的愚民神器,是生化人类的一形道不让
全人类在中共公布《决定》后识得“全国性法律”的作用。
那么,“古之善为道者”为什么不让全人类识得“全国性法律”作用呢?因为“
古之善为道者”又是长生于五个⊕形月球球腔并轮流上⊕中十字架辐射一形道的
⊕人——月人——太上——神仙,他们通过十字架辐射生化香港人的一形道发动
群龙无首的反送中运动的目的,不是反送中运动要求的“时代革命,光复香港”
,而是迎接“群龙无首”时代。“群龙无首”时代即人人成龙而群龙无首的时代
,人人成龙的时代就是人人同大的大同时代。由于群龙无首的反送中运动是迎接
“群龙无首”的大同时代的道剧剧情,而大同时代是人类同康同少同妙而长康长
少长妙万亿年的时代和过着“思衣得衣,思食得食,思啥得啥,思哪到哪”生活
万亿年的时代,因而是人类的最吉时代,故《周易·乾》预言“见群龙无首,吉
”,意为人类见到群龙无首的反送中运动是最吉利的兆头。反送中运动既是迎接
人人同大的大同时代,就不可能让反送中运动实现“时代革命,光复香港”的目
的,就必须遭受《香港国安法》的残酷镇压。既然反送中运动必须遭受《香港国
安法》的残酷镇压,就不能让全人类在中共推出《决定》后,让人类发出《决定
》不是全国性法律,《香港国安法》没资格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呼声。
其实,全人类都不识“全国性法律”是夸大之辞,因为笔者在《决定》发布后的
第二天就发表了《〈港版国安法〉严重违反〈香港基本法〉》(下称《违法》)
,阐明了只有“全国性法律”才有资格被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理由,并
发出了呼吁香港法律学者和律师、中共国法律学者和律师、海外华人法律学者和
律师立即呼吁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即停止启动《香港国安法》的立法程序
的呼吁。它首发于《明月网站》和《独立评论》,次日便发表于《文学城》博客
和《文学城》的《时事述评》论坛、《万维》博客和万维的《天下论坛》、《倍
可亲》的《时事述评》论坛、《消息树》的《时政杂谈》、《阿波罗论坛》的《
阳光天下》论坛、《右派论坛》、《加西论坛》的《焦点杂谈》、《东洋镜论坛
》、《枫下时政讨论区》、《华枫论坛》的《新闻报事站》、《世界论坛网》的
《世界时事论坛》、《留园网》的《博论天下》。但是,《违法》虽有一定的点
击量,却毫无声量——在一周内虽有近半万的点击量,却象泥牛入海无消息一样
毫无反响,对制止《香港国安法》的出台毫无作用,因为无一个读者向香港的反
共媒体推荐,而在近半万的点击数中又应有相当数量的支持和参加反送中运动的
香港读者和香港以外地区支持反送中运动的读者。此情只能说明,《违法》的读
者都是“目惟内视而不外视”的瞎猫,且是渴望碰到死老鼠充饥又对送到嘴边的
死老鼠一口也不吃的古怪瞎猫,进而说明,“古之善为道者”是全面禁止《违法
》的读者向香港的反共媒体推荐此文的,只能表示反送中运动遭受《香港国安法
》的残酷镇压是命中注定的劫难。
明月牌收音机吕柏林
2021年7月8日
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0lh/2020-05/28/c_1126046490.htm
◆《港版国安法》严重违反《香港基本法》:
http://bolin.eu5.org/a2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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