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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贵5月9日对韦石的最后通牒是否构成勒索罪?

吕柏林 (发表日期:2017-05-18 07:40:06 阅读人次:2410 回复数:2)

  

  


  


  
《朱学渊忠告郭文贵:涉嫌勒索重罪;不应炫耀财富,要开始适应节俭生活》告

  
诉:被誉为著名物理学家、历史学家、民运老人的朱学渊认为,郭文贵在5月9

  
日报平安直播视频中对博讯网创办人、经营管理人和所有人韦石的最后通牒构成

  
了勒索重罪,如果美国检方介入,郭文贵在遭到审判之前,就会丧失人身自由。

  
如果朱学渊的指控成立,只要韦石向所在地的美国检察院报案,郭文贵很快就会

  
被刑事拘押,他计划召开的爆料大会——全球新闻发布会就可能泡汤,因为,韦

  
石在郭文贵对韦石发出最后通牒的第二天——5月10日就断然拒绝了郭文贵最

  
后通牒的“和解”威胁(见《关于对郭文贵先生最后通牒的声明:不会让您把博

  
讯变为一言堂》),表示韦石有可能受朱学渊对郭文贵指控的影响,向美国检察

  
院报案。如果受理韦石指控的美国检察院听信韦石对郭文贵的指控而迅速采取强

  
制措施,郭文贵很快就会丧失人身自由,导致他计划召开的爆料大会没法举行,

  
然而,《郭文贵5月12日报平安直播视频》告诉:郭文贵计划召开的爆料大会

  
不仅没法提前举行,也没法在原计划的6月4日举行,且没法在六、七月举行,

  
预计要推迟到十月一日举行。

  


  
然而,朱学渊对郭文贵的指控没理由成立,因为,《在线汉语字典》告诉,敲诈

  
勒索是指“依仗势力或抓住把柄进行恐吓,用威胁手段索取财物”;《百度百科

  
·敲诈勒索罪》告诉:敲诈勒索罪是指作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

  
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而郭文贵的最后通牒是依仗他掌

  
握的认为韦石触犯了美国刑法的犯罪证据勒索韦石所有的博讯权益,但他的最后

  
通牒却没有非法占有韦石所有的博讯的一分权益,构不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

  


  
从《郭文贵5月9日报平安视频直播》截取的《郭文贵5月9日对韦石的最后通

  
牒》告诉:郭文贵对韦石的最后通牒内容是,郭文贵以“和解”为名,通过视频

  
隔空向韦石提出可让韦石免于因收取巨额删帖费(39.9万美元)和偷税漏税

  
瞒税行为可能导致的牢狱之灾和破财之灾的三个“和解”条件:一,韦石必须放

  
弃博讯网的经营管理权并把博讯网的经营管理权交给中国大陆的海外民运人士杨

  
建利、郭宝胜、赵岩、刘刚、唐柏桥、昭明、陈闯创、叶宁、魏京生、李伟东、

  
何清涟、胡平(排名顺序按郭文贵的提名顺序,下称杨建利等12名民运人士)

  
组成的管理团队经营管理;二,韦石必须公开说清楚他与谢建生和郑介甫的事及

  
过去拿人家钱的所有事;三,韦石和西诺必须离开博讯——表示韦石不得在博讯

  
工作。但郭文贵表示,他不但不要博讯的一分股份,也不参与博讯的经营管理,

  
还要在杨建利等12名民运人士接管博讯后的初期向博讯注资,把博讯建成具有

  
视频网的综合性网站,在杨建利等12名民运人士经营管理的博讯盈利后,必须

  
将盈利一分为二,一半分给杨建利等12名民运人士组成的经营管理团队和推委

  
会,一半用于建立一个基金,用于资助大陆到海外上访维权的群体和在海外积极

  
从事民运又经济困难的人士及其家庭。郭文贵还对韦石表示,在韦石接受“和解

  
”条件的情况下“我愿意给你投资”。

  


  
这就表示,一,郭文贵的最后通牒虽然没有剥夺韦石对博讯的所有权,却因韦石

  
对博讯一无经营管理权,二无参与博讯的工作权,三无博讯的盈利分红权而对博

  
讯只有份额不明又永远无法兑现的产权,实为彻底剥夺了韦石对博讯的所有产权

  
权益;二,郭文贵的最后通牒是依仗他掌握的认为韦石触犯了美国刑法的证据企

  
图勒索韦石所有的博讯权益,但他的最后通牒却没有获得非法占有韦石所有的博

  
讯的一分权益。即是说,郭文贵没以非法占有博讯作为敲诈勒索韦石的目的,因

  
而没有构成敲诈勒索罪行。也就是说,郭文贵对韦石的最后通牒体现的敲诈勒索

  
行为属于以打击报复韦石为目的的损人不利己、赔本赚吆喝行为,而非敲诈勒索

  
罪行。

  


  


  


  
或许有人会说,《百度百科·敲诈勒索罪》告诉的敲诈勒索罪定义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的敲诈勒索罪的法理定义,未必和美国刑法的敲诈勒索罪的法理定

  
义相同,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国的国家体制不同,法律体系也不同——分属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那么,郭文贵5月9日对韦石的最后通牒是否构成美国刑

  
法的敲诈勒索罪呢?——也不构成美国的敲诈勒索罪,因为蒋天伟的《英美法的

  
侵财犯罪:盗窃罪和其他混合犯罪简述》告诉:敲诈勒索罪在美国是作案人“以

  
威胁施加将来的伤害而从他人处非法取得对财产的占有”的罪行,只是美国刑法

  
规定的敲诈勒索罪不存在敲诈勒索未遂罪——在美国,敲诈勒索行为一经实施就

  
构成敲诈勒索既遂罪。这就表示,作案人若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构

  
成美国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郭文贵对韦石的最后通牒不构成美国刑法规定的

  
敲诈勒索罪。

  


  
然而,郭文贵对韦石的最后通牒虽然不构成美国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却因郭

  
文贵对韦石的最后通牒是以继续向司法机关告发韦石“罪行”为要挟,实现剥夺

  
韦石对博讯所有权之目的的行为,故郭文贵对韦石的最后通牒构成了以非法剥夺

  
他人财物为目的的敲诈勒索罪。因此,郭文贵对韦石的最后通牒既创造了敲诈勒

  
索行为不构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敲诈勒索罪,又创造了敲诈勒索新罪

  
种——创造了以非法剥夺他人财物为目的的敲诈勒索新罪种,无法可治其罪的敲

  
诈勒索新罪种。只因美国刑法还没设立这个新的敲诈勒索罪种,故郭文贵对韦石

  
的敲诈勒索行为还不会成为美国刑法的惩罚对象。

  


  
《在线汉语字典》对敲诈勒索的定义告诉,不是“依仗势力或抓住把柄进行恐吓

  
,用威胁手段索取财物”的行为不属敲诈勒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国对敲诈勒

  
索罪的定义共同告诉,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敲诈勒索行为都不是敲诈

  
勒索罪行,中国大陆的海外民运组织内斗行为和抓特务行为更不能以敲诈勒索指

  
控之,故朱学渊在《朱学渊忠告郭文贵:涉嫌勒索重罪;不应炫耀财富,要开始

  
适应节俭生活》中把中国大陆的海外民运组织内斗行为和抓特务行为指控为勒索

  
的说法,既是不知敲诈勒索之义的瞎说,又是毫无法律依据的胡说,朱学渊指控

  
中国大陆的海外民运组织内斗行为和抓特务行为是勒索行为的视频证据是:

  


  


  


  
明月牌收音机吕柏林

  
2017年5月17日

  
附:

  
◆《关于对郭文贵先生最后通牒的声明:不会让您把博讯变为一言堂》:

  
https://www.boxun.com/news/gb/editorial/2017/05/201705102254.shtml#.WRuVjqi1u6o

  
◆《英美法的侵财犯罪:盗窃罪和其他混合犯罪简述》: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81/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55144

  




 回复[1]:  夏雨 (2017-05-19 12:26:35)  
 
  吕柏林桑这篇分析得好!点赞

 回复[2]:  吕柏林 (2017-05-26 05:53:04)  
 
  感谢夏雨先生的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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