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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域纠纷与渔民生存之痛 何清涟
panuen (发表日期:2012-06-06 03:06:08 阅读人次:992 回复数:0)
作为大陆国家的中国,最近几年的周边海域却很不平静。被北韩扣押的3艘渔船与活着的渔民虽然已经全部被放回,但谁都清楚这类案件还会再发生,只是不知落在谁的头上。在海洋资源有限和其他复杂的背景下,被生存焦虑煎迫的中国渔民不得不远洋捕捞,而这种捕捞越来越频繁地成为中国周边外交的燃爆点。
这个问题牵涉到两个层面:一是国家海域主权;二是渔民的身家性命。对于国家来说,与某单个国家发生一点小摩擦已经很不舒服,更何况与中国发生海域纠纷的国家不止南、北韩,还有日本、越南、菲律宾等不少国家。对于渔民来说,其损失是按照“大数原则”计算的,即一旦某人失去生命或在冲突中致残,这损失于其个人及家庭来说则是百分之百,网上那些民族主义情绪鼓噪者们不需要支付任何代价。
我详细查阅过一些中文资料,即使在中国激昂的民族主义情绪下讨论中国的海域问题与渔业纠纷,还是可以看出一些应该反求诸己的问题。这些问题,中国媒体不是没有意识到,而是受囿于民族主义情绪高扬的舆论环境,只敢嗫嗫嚅嚅地说出来。
第一个问题:近海捕捞成为不可能,是中国近岸过度开发所致。
作为中国“大外宣”主力舰之一的《国际先驱导报》,于2011年11月27日发表“旋涡中的中国渔民:中国近海无鱼频遭外舰追逐”,其中引述国内媒体的一份调查,说“近海环境沦陷是中国近岸开发普遍过度的苦果。其中,仅重工业化布局而言,从大西南出海口北部湾一直往北,大码头、大化工、大钢铁、大电能到处点火。广东、江苏、上海等地莫不在向石化工业区的目标大步迈进”,“在地方短期利益驱动下,正在形成对岸线盲目抢占、低值利用的局面,沿海港口发展和临港工业基本都是靠围填海形成”。
该文分析,正是这种多重掠夺式发展,令渔民“失海”问题日益严重。面对近海生存空间萎缩,中国渔民赴远洋捕捞成为突破的方向之一。例如,山东威海市鼓励有条件的国营和民营捕捞企业到国外建立综合性远洋渔业基地,中国渔民的足迹逐渐深入到大西洋、太平洋、印度洋等地。这是在公海上发展捕捞业。但在东、黄海专属经济区制度下,中国渔民与韩日产生的涉外渔业事件,则往往涉及进入有争议的海域。
第二,渔民进入有争议的海域到底是谁的错?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旋涡中的中国渔民”一文谈到,中韩等国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谈判之后,和别国以海域中间线划定了渔业线,“中国渔民由此丧失了韩国近岸和朝鲜海峡等地的传统渔区。在近海无鱼的生存危机下,有渔民不时跑到已划属韩国和朝鲜海域的渔场盗捕,使得渔业纠纷事件频发。
这次北韩扣押中国渔船的冲突发生地点,据报是东经123度57秒(接近124度)、北纬38度5秒(接近38度)。尽管中国渔民被释放归来后坚称冲突地点是在中国海域,但我注意到人民网5月17日登载的“29渔民被扣疑系丹东黑社会与朝鲜军警联手作案”一文中有如下内容:“据一位叫杨洪斌的船主回忆,他们的船队于2日从山东荣城出发,并于7日晚到达事发海域进行拖网作业。那里位于东经123度57分、北纬38度05分,而东经124度才是渔民心目中的中朝两国海上分界线。”
“渔民心目中的中朝两国海上分界线”不等于事实上的分界线。 经过查证,这一位置是白翎岛正西方约27海里(50公里)。白翎岛是北朝鲜和韩国存有争议的领土,目前管辖权由韩国仁川广域市瓮津郡行使,但北朝鲜将此岛划入黄海南道的范围。
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国领海不得多于12海里;除此之外,在领海之外还可规定临接区,在临接区内一国可立法规定防制有关移民、海关等违法行为。目前韩国主张的临接区范围是领海外24海里(即距白翎岛36海里)。而北朝鲜则早在1977年即宣布50海里内为“军事区”。
按照国际公认的领海和临接区规定,中国的渔船其实是越界进入韩国依法可处置违法行为的临接区,而且深入达9海里之多;按照北朝鲜的规定,则已经深入其“军事区”23海里之多。无论是按北朝鲜还是韩国的规定,这种做法都属于侵犯主权。
北朝鲜的规定颁布于1977年,如果中国渔民至今不知道,那是中国政府的过错。如果渔民事实上知道,却故意侵入他国依法管辖的临接区海域捕捞,发生冲突的过错责任是很清楚的。
中国媒体也不是不知道这些情况,中国政府在香港的“喉舌”凤凰网在综合各种信息之后,于2011年12月15日很慎重地在“自由谈”栏目里推出一个专题——“民族主义不是渔业纠纷的挡箭牌”,反思了这些问题。但这类信息是否能够传导到渔民那里则是未知数。
第三,还有一个中国人不太当作“问题”但却已殆害自身的问题,即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中国政府应该向渔民普及渔业捕捞的可持续发展知识并立法加以限制。据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工作人员向《国际先驱导报》介绍,目前在韩日专属经济区产生的渔业纠纷,偶有非法无许可证捕捞的案件,大多数情况下是“技术违规”。所谓“技术违规”一般包括,捕鱼用的网眼,或者鱼捞日志不符合规定等等。
美国、日本等国早就对捕鱼设有相关规定,多少重量及尺寸以下的鱼不能捕捞。中国上古时期,渔民就知道渔网不能过密,否则就会威胁到小鱼的生长,导致来年无鱼可捕。孟子将其总结为政治智慧,言“数罟不入洿池”。数(cu,四声),细密之意;罟(gu ,三声),网,此处意为渔网;洿(wu,一声)池。孟子的意思是:只要不用密网捕捉小鱼,鱼类就会源源不绝生长,人会经常有鱼可食;君王只要不苛剥民众,民众就能源源不断上交赋税,达致国家的长治久安。中国这一民间生存智慧在1958年大跃进时期被破坏殆尽,当时为了鼓励渔民多捕捞,主张密织渔网,小鱼小虾尽数捕捞。这一竭泽而渔的陋习一直延续到现在,其原因笔者在“公地的悲剧”一文里曾详加分析。鉴于中近海渔业危机已经发生这一事实,政府应当给渔民定期讲习相关知识,并对渔网密度有所规范,一则是为了中国渔业及公海渔业的可持续发展,二是为了减少中国与各邻国的冲突。
以上三个问题,只依靠同情中国渔民,在网上发射民族主义炮火围剿周边国家,不仅于事无补,反而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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