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于去年上半年先后八次自费乘机,尝试回国,但均被上海市地方政府以某种暧昧的形式拒绝入境,并“强制送还”日本。在这句简短的事实陈述中,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暧昧性。上海地方政府及其安保当局在拒绝冯入境时,并未告知、出示拒绝其入境的理由和相关法律文件,只是强调“奉上级指示”云云,且每次的处置都不尽相同(未出机场被原机遣返者有之;也有一旦入境,并入住警方安排的机场宾馆后,翌日被遣返的情况),令人怀疑这个国家所谓《出入境管理法》的真实法律效力——既然有法律条文,何以动辄拿“上级指示”说事?而每次具体处置的差异,更令人质疑该法律的严肃性——到底是明文规定,还是个别领导拍脑袋说了算(Case by case)?二是“强制送还”。据我所知,日本《出入国管理法》中,有类似的法律措施,但那是针对非法入境日本或逾期不归的外国人的法律处置。而冯是持合法的中国护照的中国人,上海当局何以有对他采取强制性措施,“送还”他国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