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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感言 兼回答朋友提问

晓亮 (发表日期:2011-04-30 12:29:59 阅读人次:2116 回复数:12)

  前天一位叫吐为快的网友提问了华工会的问题,正好也快五一劳动节了。请容许对此做些说明。

  
9年前在一位日本人的倡导下我们一共6个人成立了现在的工会组织,当时每个成员对怎样搞工会也不太清楚,有个在国内做过工会的,问他国内是怎样做的,他说那时无非就是搞搞职工福利,一切听党委书记的就行了。

  
日本工会是以阶级斗争为行动方针的。说起阶级斗争,也许每个中国人都心里打鼓。那时一搞阶级斗争,肯定社会上鸡犬不宁,家破人亡。我的父亲也是因搞阶级斗争,抛弃了妻子,至今和自己的亲生骨肉不愿来往。而日本工会所说的阶级斗争只是停留在劳资的经济纠纷上,再怎么折腾也不会把家里人扯进去。这和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民族文化差异有关。中国人几千年道家思想,使每个人家庭观念根深蒂固。每个中国人把骨肉之情看的较重,这也是中国人比较爱感情用事爱面子的原因。合理不合理往往家长一句话就可以定下来。所以中国人搞阶级斗争首先要向传统观念挑战,往往要以牺牲家庭为代价。而日本是法制国家,每个人都按法律条文办事。阶级斗争不用搞的那么轰轰烈烈,也没有什么尊老爱幼的文化社会习惯。也许这是我们中国人感到日本社会冷漠的原因吧。华人工会与日本工会不同在于外国劳动者与雇佣者的矛盾首先看成是文化差异的不同。而不是阶级斗争。事实上老板欺负外国工人,往往也是出于狭隘的民族主义。华工会认为祖国优秀的文化传统应该发扬光大,对于资方的种族歧视给予坚决的斗争和揭露。同时要求每个工会会员要入乡随俗。遵守尊敬当地的社会法律和习惯。

  
每当提起日中之间民间的恩恩怨怨那就太多了,无论是过去的南京大屠杀还是现在的研修生案件,这些只不过是所有恩恩怨怨其中的一个缩影。战争中无数华人生灵涂炭,近年来华工当牛马一样被役使,这些都是无法在法律程序中用金钱来赔偿和弥补的。

  
每次有人请求华工会帮助,我们的一个原则就是:工会不能给会员一个赔偿多少钱的保证,华工会保证的只是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犯,并为此而竭尽全力。这也是工会和律师不同的地方,工会是劳动法人,可以进行谈判,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甚至罢工抗议等等社会运动,虽然这些不属于律师的工作范围,但华工会可以请律师协助工会参加谈判和交涉。

  
中国人讲究争一口气,明明是日本鬼子杀了中国人,现在居然有日本右派不承认,明明是日本周扒皮克扣了中国工人的工钱,他反咬一口居然说中国工人欠周扒皮的钱。对于这种毫无诚意的鬼子,无论它出现在哪里,华工会坚决予以斗争,这就是华工会的使命!

  
华工会主要是华人组成的独立劳动法人。在9年的时间里,我们和日本工会配合一起维护在日外国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取得了一定成果。日本是一个各种政治力量共生的社会,它的政治民主表现在各种政治力量和各种政治角色的平衡、协调、互动和共生的利益集合场内的认同形式,华工会明确的政治主张就是“协调劳资矛盾”和“提高外国工人生活福祉”。以“文化和制度差异的认同、生活方式和思考方法的理解和宽容为目标的行动理念。在8年之久的时间里华工会和日本各个工会有着良好的关系,我们要求每位工会会员首先要热爱自己的本籍国,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坚决反对分裂国家的任何活动。华工会希望能够与国内有关部门加强合作,为完善中国劳务外派工作作出贡献。

  
随着日本老龄化和少子化的加剧,日本对低级劳动力的需求成了一个“劳动力需求的欲壑”——雇佣外国劳动力成了一种不可逆转的潮流。大量外国劳动力的涌入势必造成各种异文化的冲突,首先表现的就是“劳资纠纷”。事实上,目前各种外国人劳动者和日本资方的纠纷已经是接踵不断,劳灾问题、加班费问题、工作时间问题、雇佣保险和人权问题都很突出地发生着,其中劳灾问题和加班费问题尤其突出。日本是个法制国家,很多社会保障制度都是很健全的,一般问题出在“外国劳动者不了解日本的法律和制度”和“外国劳动者在没发生事情之前不去了解日本的法律和制度”。教育外国劳动者学习理解日本的各项有关法律将是华工会的一项主要工作。

  
就从“中国研修生”的问题来看,就不是一个“站在无产者(中国研修生)的立场上和资本家(日本企业主)斗争的问题”,而是调和矛盾为前提的协调工作。日本企业主低薪雇工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的主导思想是肯定的;外国劳动者寻求就业机会寻求比自己国家工资水平高的职业的愿望也是肯定的。这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是肯定的,但是,由于国家制度和经济水平的差异这两者之间的矛盾还是可以解决,只要不是被政治反对派利用,没有不能沟通的问题。

  
所以,日本的外国人工会,华人工会应确立“协调劳资矛盾”和“提高外国工人生活福祉”为目标的行动理念。这样才能得到日本社会各个方面的接受,才能真正帮助在日华人解决实际问题。

  
要经常地宣传华工会,让更多的在日华人知道有“华工会”的存在、存在的意义,让华工会充分发挥保护在日华人权利的作用,同时也让更多在日华人知道“华工会”能给在日华人带来什么样的切身利益。广泛宣传,吸收会员,健全组织,谋求福利。

  
为 在日华人提升生活品质而开展各种面向华人的福祉活动,这将是华人工会的一个长期课题。围绕生老病死,在日华人远远没有和日本主流社会享有同样的标准,这是多数华人没有注意到的地方,但是,这是华人工会将来必须解决问题的范围。生孩子的福利待遇、孩子成长过程中的教育问题、就职问题、参与社会政治生活问题、医疗保健问题等等,只要我们是长期生活在这块土地上,就不能回避这些问题,相反,华工会应有组织有计划来帮助在日华人以积极的态度面对这些问题。

  
只有华工会的精神理论确立、组织机构完善、有一批有水平有能力的工会干部,华工会才有机会为在日华人办一些有实际利益的事业。

  
我们认为:中国派遣机构只是片面将日本研修生制度作为一种劳动力输出手段,日本雇佣方片面将研修生作为一种廉价劳动力。这是目前研修生问题的所在。

  
对于现在研修生制度所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希望与中国有关方面取得密切的联系。希望国内派遣机构完善自己的职能,教育出国研修人员明确目的。也就是说来日本不仅仅是打工,还有一个重要目的,那就是学习日本先进的技术和知识,遵守日本的各项法律法规。

  
对于日本雇佣方面,我们希望要自觉遵守日本劳动法和有关研修生制度。对于违反有关劳动法及研修生有关制度的雇佣者,我们会向雇佣提出自己的意见督促尽快改进。如果执迷不悟不思悔改,华工会则以工会名义对其进行正式交涉。

  
在日华人归化日本国籍越来越多,他们虽然和日本国民一样在形式上享受同等待遇,但依然很难进入日本主流社会。华工会应该是在日华人华侨的一个基本群众组织。

  
华工会作为一个独立的劳动法人,其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一些保障。工会的权利主要是集体谈判权,集体谈判权的保障究竟意味着什么?若从权利实施的角度看,至少意味着以下几点:

  
第一,集体谈判权的保障就是指要答应工会的谈判要求。 第二,侵犯集体谈判权的行为在司法上被规定为违法行为。

  
第三,为使集体谈判更具效果,国家或者雇佣者的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

  
集体谈判权换言之,是指国家强制雇佣者和工会进行集体谈判。可以说国家正是以此来直接保障,集体谈判权的,例如,在司法救济中,日本最高裁判所(最高裁平成3年4月23日劳动判例第589号)在关于国铁案件的判决中,明确判决雇佣者应当接受工会集体谈判的要求;在行政救济中,劳动委员会可命令无诚意而拒绝集体谈判的雇佣者诚心诚意地参加谈判。

  


  


  
比起律师的法庭斗争,工会工作主要是和雇佣者面对面针锋相对的集体谈判和交涉。中国人和日本人都属于东方文化圈,我们的传统讲究仁义礼智信,诚信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纽带,也是国与国的之间的唯一枢纽。许多人以为法院律师才能打抱不平,这是一种误解,往往这恰恰中了一些人狡猾的圈套。为了日中民间之间真正的友好,华工会需要做的工作很多。我们希望更多的朋友关注这一正义的事业,并给予支持和帮助!

  
这次日本东北大地震,工会工作重点主要放在在日华人对日本灾民的援助和抗震救灾,加强和国际间工会组织的联系。只要对这方面有帮助我们就支持,不搞唯成分论。华工会的称谓现在已改为全日本华人华侨总工会,工会代表也增加了。




 回复[1]: 不知所云 吐为快 (2011-04-30 13:04:36)  
 
  说了半天空话,也没说清有多少人,多少会员,经费的来源,帮了多少工人。你对日本的劳动组合又了解多少呢?知到劳动组合贵族一说吗?你的工会能说是主流吗?

 回复[2]:  晓亮 (2011-04-30 17:29:59)  
 
  吐为快样 我怎样做,你才能吐出来呢?

 回复[3]: 等你明天的饺子 吐为快 (2011-04-30 23:52:40)  
 
  说到做不到,会让人怀疑你的动机。估计没人给你捐钱吧

 回复[4]:  晓亮 (2011-05-01 10:03:04)  
 
  等灾区回来后请关注这次活动的各位网友和朋友喝酒,也请吐为快来一吐为快!如何?

 回复[5]: 晓良同志,文章有点长,就文中三点请你给大家具体谈谈 东京先生 (2011-05-01 18:00:33)  
 
  1,明明是日本鬼子杀了中国人,现在居然有日本右派不承认

  
2,要求每位工会会员首先要热爱自己的本籍国,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坚决反对分裂国家的任何活动。在日华人归化日本国籍越来越多,他们虽然和日本国民一样在形式上享受同等待遇,但依然很难进入日本主流社会。华工会应该是在日华人华侨的一个基本群众组织。

  
3,只要不是被政治反对派利用,没有不能沟通的问题。

  
-----

  
我也提一个问题,如果你的华工会的意见人家不睬,劳动监督署的指导也不理睬,你们如何办?

 回复[6]:  晓亮 (2011-05-01 19:18:49)  
 
  回答东京先生的提问

  
以下是一篇关于日本工会及相关劳动法的文章,不知是否可以从中得到答案。

  
日本的工会组织率为22%。因此,近80%的单位因没有工会而由使用者一方决定劳动条件。在有工会组织的地方一般是由工会和使用者通过集体谈判来决定劳动条件的,并且经谈判所达成的协议(集体合同)其规范性效力大于劳动合同(工会法第16条),即:违反集体合同的内容无效,其无效部分依照集体合同所定的基准确定。

  
然而,就一般情况而言使用者往往拒绝工会所提出的集体谈判要求。不过,该要求一旦遭到拒绝,工会则可采取斗争(争议)的形式来实现其所要求的集体谈判。但是,当工会力量弱时,这种斗争则不无困难。于是,工会法将使用者拒绝集体谈判的行为规定为不当行为(不当劳动行为)而加以禁止,并且予以劳动委员会具有向使用者发布(接受集体谈判的)救济命令的权限(工会法第7条、宪法第28条)。鉴此,使用者履行接受谈判的义务;工会应享有集体谈判权。

  
一、集体谈判权保障的意义

  
集体谈判在日本劳使关系体系中占有核心的地位。工会的成立和运作只有当其与集体谈判相结合时,才具有实际意义。因为,只有通过集体谈判,劳使双方才能达成集体合同;否则,一旦集体谈判发生破裂则势必导致劳使双方冲突。“为缔结集体合同而进行集体谈判及规定有助于集体谈判的程序”正是工会法的目的(工会法第1条第1项)所在。尽管集体谈判极为重要,但是很多国家并未把集体谈判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来加以保障。而且,确立了集体谈判制度并不意味着集体谈判权就一定能得到保障。从一定意义上讲,集体谈判的条件愈是成熟,对该权利则愈呈现出无需予以保障的倾向。其原因在于:不仅使用者难以拒绝集体谈判,而且工会也能靠自己的力量来确保集体谈判的进行。鉴此,可以说:这种权利被保障的本身,则意味着权利、利益的被侵害。

  
日本宪法第28条规定了保障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工会法第7条第2款据此规定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集体谈判的行为,工会法第1条第2款还规定了对集体谈判免除刑事责任,第6条规定了工会代表者及工会所委托者的集体谈判权限。上述规定体现了日本国劳使关系的显著特点,即:将集体谈判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并且宪法是将该项权利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来保障的。尽管如此,围绕着保障工会集体谈判权的纠纷,亦是时常发生的。

  
1.集体谈判权保障的意义和目的

  
集体谈判权保障的目的何在?对此,日本劳动法学界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其一,承认工会的团结权。在小企业中工人虽组织了工会,但一旦工会集体谈判的要求遭到拒绝,那么工会的前途势必会受到影响。因此,国家有必要保护集体谈判的顺利进行。

  
其二,确保劳使双方能在和平的气氛中确定劳动条件,进而达到避免劳使纷争的目的。

  
其三,通过决定企业劳动条件的集体谈判,工会可以间接地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2.国家参与集体谈判的形式

  
决定劳动条件的最好方式是劳使双方的自主协商。这一自主协商原则,即包括自主地选择对话、协商的地点,又包括自主地进行集体谈判。从这一意义上说,集体谈判权的保障某种程度上修正了自主协商的内容。那么,自主协商原则与集体谈判的保障间的关系如何呢?这一关系,依照国家参与的程度,可基本上将其区分为以下四种形式:

  
第一,不保障集体谈判的权利,即彻底地贯彻自主协商的原则。

  
第二,虽保障集体谈判的权利,但对该权利的内容予以限制。即:只要求使用者集体谈判时到席,而对谈判的方式,内容等则不作规定。

  
第三,要求进行实质性的谈判。详言之,不仅要求使用者谈判时态度要诚实,而且谈判内容也要诚实。日本的集体谈判即属此类。

  
第四,国家直接参与谈判的内容。如发布缔结集体合同的命令、强制仲裁制度等。诚然,这种参与完全否定了自主协商的原则。

  
二、保障集体谈判权的效果

  
集体谈判权的保障究竟意味着什么?若从权利实施的角度看,至少意味着以下几点:

  
第一,集体谈判权的保障就是指要答应工会的谈判要求。换言之,是指国家强制使用者和工会进行集体谈判。可以说国家正是以此来直接保障,集体谈判权的,例如,在司法救济中,最高裁判所(最高裁平成3年4月23日劳动判例第589号)在关于国铁案件的判决中,明确判决道使用者应当接受工会集体谈判的要求;在行政救济中,劳动委员会可命令无诚意而拒绝集体谈判的使用者诚心诚意地参加谈判。

  
此外,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并非不保障集体谈判权就意味着禁止谈判或者不允许谈判。应将其理解为只是不强制要求使用者答应工会的谈判要求,即接受不接受工会的谈判要求全属使用者的自由。

  
第二,侵犯集体谈判权的行为在私法上被规定为违法行为。

  
第三,为使集体谈判更具效果,国家或者使用者的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样,可以说集体谈判权即可受到间接地保障。

  
三、集体谈判的主体

  
集体谈判的主体为工会,劳动者个人不能成为谈判的主体。

  
组织工会、参加工会是劳动者的权利,一个企业中可以有几个工会存在,各个工会均独立地享有集体谈判的权利,使用者必须和各个工会进行集体谈判。

  
四、集体谈判的争议类型

  
工会法第7条第2款规定:禁止“无正当理由拒绝集体谈判”。这里所称的拒绝,不仅是指不与对方谈判者见面,而且也包括不认真地与对方谈判者进行谈判。因此,可将集体谈判的争议区分为两种,即:拒绝谈判和不诚实谈判。

  
1.拒绝谈判

  
拒绝谈判的争议,主要指因拒绝的理由是否正当而引起的争议。具体来说,绝大多数是围绕着下列争议事项而展开的:

  
(1)谈判的主体、当事人

  
关于工会,主要争议是:该工会是否为合法(工会法第2条、第5条)的工会;该工会是否为使用者所雇用的劳动者代表等。

  
(2)谈判担当者

  
关于谈判担当者的争议,主要为:虽然谈判的担当者是基于劳动者的自由意思所决定的(工会法第6条),但上级工会工作人中同,被解雇者能否参加谈判。

  
(3)谈判方式

  
关于谈判方式的争议,主要是:虽然就谈判方式劳使双方都希望当面商议决定,但采用书面谈判是否合适。

  
(4)谈判事项

  
关于谈判事项的争议,主要在于:虽然有关劳动条件和工会活动的事项均属所应谈判的内容,但究竟哪些事项属于上述事项。

  
(5)谈判规则

  
关于谈判规则的争议,主要为:劳使双方就谈判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数等的规则所产生的争议。

  
(6)工会的态度

  
关于工会态度的争议,主要指工会因为特定的行为(如,对暴力事件不谢罪),及违反工会规约所产生的争议。

  
2.不诚实谈判

  
不诚实谈判的争议,主要指使用者虽参加了谈判,但对该谈判不具有诚意而产生的争议。诚然,工会法对诚实谈判虽无明文规定,但劳动委员会及裁判所作为对工会法第7条第2款的解释,均认为使用者应负有诚实谈判的义务。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下列事项业已成为有关司法部门判断使用者是否履行了诚实谈判义务的焦点,即:让步意图、月数和时间、出席者、设定的日期、提案和说明的内容、企业情报的提供、谈判结果是否形成书面文字,等。

  

 回复[7]: 晓亮的跟贴的作者是谁? 东京先生 (2011-05-01 20:15:47)  
 
  作为一个外国人工会你根据什么要求工会会员爱国?对于中国人来说党是不是国家的核心力量?是不是还要拥护党的领导?

  
作为一个外国人工会你根据什么要所谓坚决反对分裂国家的任何活动?什么是分裂国家的活动?

  
作为一个外国人工会你有什么资格成为日本国民的组织?

  

 回复[8]: 回答东京先生 晓亮 (2011-05-01 21:51:34)  
 
  爱国和爱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为什么你认为爱国就要爱党?

 回复[9]: 战争时代的事和你的工会有什么关系? fayfay (2011-05-02 18:07:33)  
 
  >明明是日本鬼子杀了中国人,现在居然有日本右派不承认

  
这种屁话少说,听腻了。共产党国民党互相之间杀的更多,长春围城的时候共产党一下子就饿杀20万长春人,现在连提都不让人提,你先去找他们算清了账在废话吧

 回复[11]:  晓亮 (2011-05-02 23:27:14)  
 
  fayfay 我真不知道怎样回答你,你的用词是不是有点过激?

 回复[12]: 那就请你少说一些废话 fayfay (2011-05-03 09:04:28)  
 
  我不懂你一个自称搞工会的,张口就来一句什么“日本鬼子杀了中国人”是什么意思,70年前的战争难道和你的工会有关系吗?你们要是身怀民族仇恨就请不要来“被剥削”,何必呢?你们那不是自找不痛快吗?再说了,在后来的70年之间,国共战争、共党的内部清洗、共党发动的各种政治运动可是搞死了更多的中国人,你要是张口就带上一句“中国人杀死中国人还不反省”,我就不对你过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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