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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了民主,你就没有了弃权的权利!!!
kalichen (发表日期:2009-10-23 01:12:20 阅读人次:1616 回复数:10)
要了民主,你就没有了弃权的权利!!!
在一个民主的国家,民主的社会,公民有了投票权利的同时也失去了弃权的权利。
回复[1]:
如果我不去参加投票
食蟹猴
(2009-10-23 02:31:21)
这叫什么呢?
回复[2]:
--如果我不去参加投票
james-au (2009-10-23 07:48:04)
并且没有适当的理由,将会收到一张50澳圆的罚款单。当然,去了,钩错了,那就是废票--弃权了。
回复[3]:
。
自带板凳 (2009-10-23 09:27:04)
回复[4]:
老王 (2009-10-23 09:09:09)
》》要了民主,你就没有了弃权的权力。
这话说得好,虽然看上去有点奇怪,但确实是对的。
在真正的民主制度下,真正愿意为大众服务的决策者希望知道有权者的意见,根据有权者内就某一问题的赞否多寡来行使职权。怕的是有权者不表态,既不说赞成,也不说反对,甚至还不说一句弃权。这时,掌权者就会琢磨,你这是弃权呢还是反对,或者甚至是对我的掌权表示不满呢。没有弃权的权力,但并不代表没有质疑的权力,可以就某一问题的提出的背景由来加以质问。
掌权者在这种尴尬的局面里会采取什么办法呢?
1。如果知道是大家不明白事情的背景,就加以说明。
2。如果知道是大家不满意自己的掌权,就自己下台,请大家另请高明。
3。希望不关心这个群体的有权者退出这个群体,以利可以顺利议事。
4。成为独裁者,以自己的想法强加于别人,离开民主主义。
5。如果大家都对这个团体感到没有兴趣而不参与任何意见的话,那说明这个团体根本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自行解散。
回复[5]:
会長 (2009-10-23 09:09:55)
局长也如此积极,学人表忠心?怕站错队?太遗憾了。
回复[6]:
kalichen (2009-10-24 00:45:13)
答一:
在没有去投票的情况下,如果你没有弃权的权利,就将你的权利给了提案人,比如说,提案人可以在提案中设定,没投票的就是同意。也可以设定没投票的就是反对。
你是学医的,从生理的角度讲,弃权可以是????
tolerence?
sleeping?
汗?
答二:
谢了,原来在澳洲,还真有如此的设计。不参与可以,但是得交钱。
不过,对某个议案还是有弃权的权利。
答四:
提案人一定要是决策者吗?我觉很有问题。 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立法和行政是分开的。
答五;
板凳说了, 弃权。你没看懂?
回复[7]:
kalichen (2009-10-24 17:01:20)
高层何谦卑 代表何“弃权”
童大焕
要使代表委员不“弃权”,我们固然需要更多的官员像总理一样鼓励代表“你有权要求我”,同时需要更好、更完善的制度尤其是细节上的制度安排,确保代表们有权力要求政府和官员。
10日上午,温家宝总理在人民大会堂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来自通辽市奈曼旗明仁苏木一个普通小村庄——保安村的农民代表顾双燕说要把农民的烦心事讲给总理听,“我讲出来供您参考,不是要求您。”温家宝总理立即认真地对她说:“你是人民代表,有要求我的权利。”我怀疑这是记者报道时的笔误,这里的“权利”应写作“权力”。
与高层领导的谦卑和对自身权力的自觉、对公民权利及代表权力的敬畏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很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履职时也显得过于“谦恭”,乃至于腾讯网3月11日两会专题的标题就是《无谦恭,不两会》。3月11日《广州日报》更表达了钟南山代表的不满:“我们开会,前面8分钟是在歌功颂德,对报告歌功颂德,对自己歌功颂德,剩下的没有时间了。人大在鼓励人大代表行使自己的权利(力)和畅所欲言方面还有待改进。”“我观察了一下,领导不在,我们讲得很多,而且讲得很深,这个感觉就不太好。”
此言一出,赢得了该组小组讨论会上组员们的热烈掌声。但大洋网同日的网上调查却表明,16349位参与投票的网友,有7608位即46.56%网友对钟南山所说的现象表示“正常。我国国情。”
过度的谦恭无异于弃权。但为何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在现实中被多数代表委员习焉不察地长期践行,并且近半网友视其为“正常”?也许我们可以从一系列制度安排中找到原因。
首先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基本上都是兼职,“身份代表”的痕迹较浓。非专职的身份代表普遍缺乏从政经验,与久经考验的政府官员相比,心理上首先就处于弱势,参政议政能力也往往相对欠缺。实力决定影响力,参政议政者背后所依托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资源,往往决定着他及其所代表的群体的参政议政能力。这一点,是客观事实。
其次,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是通过会议的方式,依法集体行使职权,而不是每个代表个人直接行使职权。突出的是“集体行使”,而集体行使权力的途径就是开会。但人大会议除了一府两院的报告和财政预算报告是会议期间当场表决通过的之外,成千上万的议案、建议却只是以代表签名的方式提交人大常委会,最后由人大常委会处理或交由政府部门办理。其中很少能够以人大的名义形成法律或政策文件,更有大部分的决定权又回到了政府部门手里。代表们左右不了结果,使代表的一些权力落空,客观上又形成了代表的相对弱势。
第三,是分组讨论的方式有待改进。现在的两会分组讨论,代表一般是以省市为单位进行,这种分组方式并没有法律上的规定,只是在现实中,以地区为单位进行分组更方便召集代表,于是逐步形成一种政治惯例。但分组讨论和审议,地方主政官员往往成为事实上的主导者,而其他代表则是纷纷借机提出本地要求和施政想法,整个审议或讨论会成为代表所在地的情况汇报会、歌功颂德会。
因此,要使代表委员不“弃权”,我们固然需要更多的官员像总理一样鼓励代表“你有权要求我”,同时需要更好、更完善的制度尤其是细节上的制度安排,确保代表们有权力要求政府和官员。
回复[8]:
弃权的权力-百度
kalichen (2009-10-24 17:09:36)
“贿选,就是用我的钱买你的选票”,让我们姑且从认同这个定义说起。
你是候选人,想当村干部,而我有投票权,也许你担心自己没有足够的把握当选,所以你希望我能把选票投给你,作为回报,你会给我一部分金钱,于是我在权衡了利弊以后答应了。这就是很多人强烈反对的贿选,说这样把选票进行买卖,是一种对选举权的滥用,是轻率的和不理智的,这样会“破坏民主制度的公平性”。
但我有一点不明白的是,明明选举权是我的,我投给张三还是李四,投给自己还是弃权,都是我的权力,我为什么不能投给那个买我选票的人呢?这样投了怎么就不公平了呢?――我们先不说是否理智,我强调的是选举的权力本身,就是说我有没有一种权力,可以按照我个人的意愿投票?
我理解你的意思,你是说我投给他没有关系,但是如果我投给他是因为收了他的现金,那就是受了贿,会造成选举的结果不公平。那我再追问一句:什么才是公平的结果?张三是个好领导,李四的施政纲领听起来也不错,但是我可不可以选择王二麻子给我的现金?如果说选举是为了体现民意,那么我选择要现金不要承诺,为什么不可以呢?
我之所以说贿选是高质量的民主,就是因为贿选体现了一种“自下而上”的权力来源。候选人愿意出钱买选票,说明了选举人手里的那一票开始对选举结果产生了影响。所以候选人才会考虑选民的利益:有人考虑长远,有人满足于金钱。但无论长远还是金钱,都是选举人利益的体现,也就是民主的本来之意。还是那句话,民主的目的是保证起点的公平,而不是保证结果的完美。我们也只能相信,只有保证了起点的公平,才能得到最好的结果。
当一种权力是自上而下的时候,针对选民的行贿是不会出现的,有的只是对上级的行贿。因为如果权力是来自上级的授权时,选民的选票对选举结果不产生影响,说白了,你手里的选票不过是废纸一张,真正决定选举结果的是上级的意图。当一个人的权力来自上级的授权,他显然只需对上级负责而不必对选民负责,也只有在这样的选举体制下,才会出现“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潜规则。这样的选举即使长着一副民主的模样,也掩盖不了极权体制的实质。所以我看不出曹锟的贿选有什么可笑,相比于我朝现在的民主现状,曹锟总统的贿选又算得了什么?那不过是特殊时期的一场闹剧而已,看看我们在和平年代上演的一幕幕民主的丑剧,那明明是一百步笑五十步嘛!
有一句话你说对了:“贿选是来自下面的卖官”。选举的目的,其实就是实现对权力的分配。自上而下的权力分配方式必然导致腐败,因而是对社会公平的践踏。而选民的卖官本来就是民主的本意,因为上级只有一个,而选民却有很多,当所有人都有权力卖的时候,社会的公平才真正能够实现。所以行贿和民主的区别,在于受贿的对象是谁,极权体制下只有对上级的行贿,而真正民主的社会里,才会出现对选民的行贿。
贿选会造成选民利益的伤害吗?我看不会,每个人都只有一票可投,而且每个人的选票都同等有效,怎么能说会伤害选民的利益呢?在买选票的候选人看来,买选票是一种投资,当选以后肯定要有回报,或者是金钱,或者是荣誉,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但如果在那个卖选票的选民看来,选举谁上去当干部都是一样的,贿选不贿选,当选人都同样腐败,那选谁不选谁,有什么区别呢?所以贿选的出现,归根结底说明了一个事实,那就是选民对候选人的失望,甚至是对整个社会制度的失望。他们宁可相信拿到手里的几十块钱,也不肯相信候选人的花言巧语。
如果贿选这个词还是让人难以接受,那么就让我们换个角度来看选举权。一个人如果拥有选举权,那么他将同时拥有弃权的权力。这个没有什么异议吧?如果选举不是我希望的,我当然可以弃权。请问,我们该不该把弃权的行为看成一种不负责任,和对民主制度的破坏呢?这显然是很荒唐的。在贿选事件中,村民们贱卖选票的行为,其实表明了他们对选举的一种极端不信任的态度。不论他们把选票投给谁,对选举制度来说,他们都是实际上的弃权者。
在我的眼里,从来都没有什么“显性专制”和“隐性专制”的区别,而只有民主和专制的区别。专制国家即使披着民主的羊皮,也掩盖不了专制的尾巴。很多号称民主的国家之所以比专制国家更为腐败与落后,不是因为什么隐性的专制,而是因为他们本来就是更专制的国家。举个简单的判断标准,一般来说,越是标榜自己民主的国家越专制,越是表面上和谐的社会越专制。如果我们看到某个国家的领导人全票当选,或者全体人大代表对什么议案都是一致通过,那么请相信我,这个政府离垮台已经不远了。
专制和民主的区别,在于选民是否真的拥有处理选票的权力。真正的选举权,不但意味着选什么不选什么的自由,更包括弃权和买卖选票的权力。所以出现贿选的民主并不可笑,没有贿选的民主才是假的民主。当两千多代表们意气风发地在镜头面前投票的时候,这里面没有贿选,却是世界上最大的民主假象。
我希望选民能选到自己满意的领导,但我首先承认他们有卖选票的权力。所以听说贿选事件的时候我又喜又悲,喜的是我们手里的选票终于体现了它的价值,悲的是这个价值实在是太低了,低得令人心酸,怎么看都像一个黑色幽默。
回复[9]:
kalichen (2009-10-24 17:14:30)
哈佛经理授出责任和权力后,必须保留自己必要的权力和责任,防止放弃职权。
总的说来,哈佛经理要握有指导权、检查权、监督权和修改权。这几方面的权力是从广义上讲的,是广泛适用的。但具体说来,对于不同性质的任务、不同形势环境和不同的授权对象,哈佛经理保留的权力内容不尽相同。但一般说来,第一,哈佛经理应该保留对该系统工作任务结局的最后决策权。即当该系统工作最后目标达成发生意见分歧、莫衷一是的时候,哈佛经理要能够正确综合全局,权衡利弊,当机立断,作最后决策。第二,领导者要把握对直接下属和关键部门的人事任免权,即组织人事权。有了这一点,就能保证保留对直接下属之间相互关系的协调权。协调理顺下属之间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其他下属所不能替代的。
要"因事择人,视能授权"
授权时,授权者要以被授权者的才能大小和知识水平的高低为依据,切不可因人设事,或以自己的亲疏好恶授权,那样一定会贻误大事,不但不能帮助哈佛经理成事,反而会把事情弄坏,哈佛经理必须吸取历史教训,引以为戒。
回复[10]:
kalichen (2009-10-25 00:07:17)
讨论涉及到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投票人有没有弃权的权力?
直觉告诉我说,一定是有的。而且是常识。
不过,一下子要说,还真的说不明白。
于是,就去看书,查案例。老实说,效果不佳。
于是我就去问我儿子。小子的中文不好,于是我就试着将弃权的权力,以英文告诉他。不太容易的。
没想到的是,他很清楚的告诉我
你说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事,
要是你问我:Do I have the right to take no action? My answer is yes.
But, If you ask me to give up the right to vote, my answer is no.
翻成中文:
你说弃权是不想投此票的话,我以为我有这样的权利。
但是,要是你说弃权就是放弃投票的权利,由你做主的话,我坚决不会同意。如果同意了,那一天你把我卖了,我还得认。
我想,不投票的, 仅是不投票而已。绝对没有放弃投票的权力。
中文的弃权,从字面上看,确有可争议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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